【安徽胜案】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绝非形式!某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密为由不公开土地利用现状图,法院:责令重作!

文摘   2024-12-19 16:50   北京  

安徽·阜阳胜诉捷报


房屋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如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要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取足够资料,确定下一步权利救济的方向,这是惯常的操作。但这样的常规动作却并非总是顺利的,一些案件在申请信息公开环节就已经遇到了各种困难和阻力。


近日,中征律师代理的一起征地案件中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某县自然资源局以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那么,法院对这事儿会怎么看呢?


本案律师团队

案情回顾


张女士系安徽省阜阳市某村村民,名下有宅基地一处,并与其丈夫共同在村内承包土地。后张女士得知其宅基地、承包地被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征收方至今没有对其所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承包地等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解土地性质及村庄规划变更的信息,张女士依法向所在县的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以下内容:1.所在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2.所在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所在村的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答复,称张女士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国家秘密,故而不予公开。对此,中征律师认为不合法,遂代理张女士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县政府并未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径行作出决定,维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


随后,中征律师团队立即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中第1项回复内容,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张女士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诉讼结果


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行政判决,支持了委托人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点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军事禁区1:1万、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为秘密级。


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等系在地形图基础上制作生成,各地制作的上述图纸标注的地理要素等标准不一,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上述规定明确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开。因此,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而非一概认定均属于国家秘密。如依法确定为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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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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