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提出了五种情况下,需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五种情况下去法院提起诉讼,就一定会被驳回起诉么?其实是要根据情况进行区别处理的。不了解没关系,中征律师今天为您详细讲解,助您合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众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中的第2个问题,就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对于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疑意见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主要理由:“第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救济权的行使应当适用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新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适用2024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如果适用新法复议前置规定,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这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第二,从行政复议法修订过程中复议前置扩大的初衷来看,其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更多权利救济机会,而非限制。当事人超过复议期限的已丧失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可能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未选择复议路径,并不能否定或者剥夺其合法诉权。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些法院以新《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规定为由,要求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复议。我们就要注意区分了,2024 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才需要进行复议前置。而在此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我们的诉权是应当得到保障的,不能以复议前置的理由而直接驳回。诉讼和复议两个途径都是我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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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曹斌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志愿者
曹斌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北政法大学,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曹律师执业以来,以“踏实”为执业信条,以“勇毅”为维权风格,专注于征收拆迁领域,让百姓权益得到合法公正对待。他拥有清晰严谨的工作思路,每一步行动都经过深思熟虑,确保办案的每一个策略都能精准击中问题的核心。在充满困境与压力的案件中,曹律师肩担正义,托举委托人冲出维权困阻,成为了众多委托人的守护者,以锦旗盛赞其“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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