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征收方应依法公开相关文件。本案,山东某村民陈先生遇到征收,却始终不见相关文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找到中征律所帮助维权。
中征律师发现补偿方案只有货币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补偿选项。在中征律师持续高效的出击下,市政府确认案涉补偿方案违法!
案情简介
陈先生系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后陈先生房屋及土地因涉及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但陈先生一直没有见到相关征收文件,于是委托中征律师为其维权。
复议结果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介入本案,跟陈先生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为了核实征收合法性,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后陈先生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始得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存在。中征律师认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方式只有一种,即货币补偿,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陈先生的合法利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中征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后,陈先生收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虽然县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认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迁村民更有利,制定了以货币补偿方式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为被征迁村民提供多种方式选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撤销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宜撤销,确认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中征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等原则,在补偿类型的选择上应当充分保障农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充分保障被征迁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其意见,依法拟定补偿方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开。如被征迁村民认为,补偿方案损害自身利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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