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在广东中山市某区合法拥有房屋一处,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该房屋作出决定,撤销出售给何女士的审批决定。
中征律师认为该决定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都存在错误,遂代理委托人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最终成功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决定。中征律师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胜案过程
何女士在广东省中山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非法拆除,但何女士一直未得到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
万般无奈之下,何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委托了北京中征行政法律师团队。
在接到委托后,中征律师成立维权办案小组,中征律师第一时间组织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了研讨。
据何女士介绍,1992年4月她向房改部门提出购房申请,房改办同意该申请并制作《出售公有住房结算审批表》,同年10月她支付购房款。中山市人民政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何某某”,所有权来源为“房改购置”。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该房屋作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同意房屋出售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称何女士所有的房屋违反了《关于批转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撤销1992年10月12日同意中山市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将房出售给何女士的审批决定。
据以上信息可知,案涉房屋在被征收之前,已经依法办理权属证件,符合当时的政策,且在遇到征收后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已经认定何女士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此外,上个世纪,因特定的社会环境,政策性房屋普遍存在,针对当时符合政策或者已经取得权属文件的房屋,现因政府建设项目欲进行征收时,应遵循现行法定流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办案组了解到,该《决定》作出之前,住建部门曾作出《收回决定》,最终被复议机关撤销,且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何先生进行补偿。
显然,市住建局作出的收回决定就与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相互冲突。
办案组研究后认为市住建局作出《决定》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都存在错误,因此中征律师依法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之后,委托人收到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将此案归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房地产纠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12条规定,认定此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裁定指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市住建局决定撤销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审批意见并收回涉案房屋的行为,主要依据不足,政策理解与适用错误,致使处理结果明显不当,对案涉决定予以撤销。
本胜诉案例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了政策性房屋的纠纷,通过此案的审理,二审法院帮助我们理清了何种情形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房屋纠纷。
判决内容
撤销被告市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同意房屋出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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