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三件事,两件不明确,该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2-24 16:13   江苏  


企业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三件事,两件不明确,该如何处理?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企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优惠事项涉及到 “发生当期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申报、发生当期季度预缴时的申报和股权部分转让时申报”三件税事。

          

 

第一件“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规定明确。

企业发生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当期,年度汇缴申报时,首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列示的“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和“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事项进行选择确认,然后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表)“技术入股行次——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按规定填列享受即可。

          

 

第二件“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规定不明确。  

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列说明,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事项不属于“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事项,也不属于“所得减免”事项,因此其不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规定的可享受优惠的范围之内。

但按“企业技术成果入股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税法是允许企业“递延纳税”事项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的,但享受时如何填列没有明确。    

我们建议企业可在季度预缴时,将报送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中“递延所得”的金额,填列在季度申报表“第 8.1 行、第 8.2 行”以在季度申报时享受递延优惠。

          

 

第三件“股权部分转让时”如何纳税规定不明确。

税法规定“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按该规定,如果技术成果入股取得的股权全部转让,在转让当期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即可;但如果是部分转让呢?是在部分转让当期,就入股时取得的全部股权计算纳税?还是仅就已转让的部分计算纳税,未转让的部分继续递延,纳税规定并不明确。

我们的观点是参照个人技术入股递延纳税规定(参考《个人技术成果入股选择递延纳税,递延纳税期间按处置比例纳税》),“仅就已转让的部分计算纳税,未转让的部分可继续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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