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步骤一揽子资产划转,注意规划划转方式,
关注实质,也要关注形式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是资产划转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基本条件,是实质条件。划转完成后,要关注“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股权结构不能发生变化”等其他划转方面的形式条件,否则可能将会导致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在多步骤的一揽子划转中尤其需要注意,要合理规划划转步骤,以避免整体交易中出现后一步的划转使前一步的划转发生了“交易一方股权结构12月内发生变化”情况。
如下面划转示例:
为实现上述企业重组事项,用划转的重组规定,有以下方式:
假设上述划转属于一揽子交易,两种划转方式下的两步划转均在12个月内完成。
“划转方式一”中,在执行完“步骤二”后,导致“步骤一”中 “甲将乙划给丙”的“甲、乙的股权关系在12个月发生了变化”,导致“甲将乙划给丙”的事项不再符合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情况如下:
“划转方式二”,没有发生“步骤二”发生后导致“步骤一”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步骤一”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