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模式下,运保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文摘
2024-11-14 18:45
江苏
CIF 模式下,运保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元创股份IPO,公司将 CIF、C&F 模式下运保费部分对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单独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交易所问询“运保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回复:CIF、C&F 模式下,由于销售时涉及到运输方等其他方参与其中的事项,因此企业应当在“运保费”事项中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即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方式;否则,属于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即按收支相抵后的净额确定收入。本案中,在CIF、C&F 模式,如果销售方运输方式属于采用“包机、包船”的方式,即“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或采取“舱位承包”的方式,此时属于可以主导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无运输工具承运” 业务方式,销售方自身需要承担运输承运风险,销售方属于控制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此时运保费按总额确认收入并无不妥;如果销售方只是作为单纯的托运方托运货物,货物托运后,由于其不能主导第三方提供的运输服务过程,不实际承担运输风险,则收取的运保费以净额确认收入为妥。
税月江湖
财税资讯传播,向前,在希望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