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异地施工,预收款预缴税款,存在重复预缴之嫌.......
文摘
2024-11-04 11:55
江苏
建筑服务纳税人跨县(市、区)异地施工,收到预收款和发生纳税义务时,均应填列下《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预缴或预分税款。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由于按增值税预缴税款的申报和纳税方式,跨县(市、区)异地施工,收到预收款时和发生纳税义务时均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分预缴”申报,而在发生纳税义务发生预缴申报时,按目前《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格式和形式,不能形成对与“预收款相关的已预缴税款”的抵减,即与“预收款”相关的预缴税款涉嫌在项目地缴纳了两次,一次是收到预收款预缴时,一次是发生纳税义务时。例如:甲公司异地承包一项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甲将其中5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业主支付甲方预付款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15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预付款在工程完工价款结算日一次扣回。假如甲方在开工前即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并支付分包方500万元,工程完工结算价1100万元,应付分包方600万元,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则甲公司: (1000万元—500万元)/(1+11%)×2%=9.01万元(1100万元—600万元)/(1+11%)×2%=9.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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