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技术成果入股选择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期间按处置比例纳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非上市),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五年分期纳税方式 ,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方式。选择递延纳税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在转让次月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并且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报送符合递延纳税规定的股票(权)的转让和结存及递延纳税情况,如下表。
按上述相关规定和《年度报送表》的报送情况,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符合递延纳税规定,在实行递延纳税期间,个人和扣缴义务人仅就个人处置转让部分纳税并扣缴税款,就未转让部分继续递延。
如个人甲2021年以取得成本100万元的发明专利所有权投资乙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份额50%支付金额1000万元,则:
个人甲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递延纳税备案后,2021年可不必以(1000万元—100万元)=9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按财产转让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甲在2022年、2023年分别将初始持有乙公司的10%、20%的股权转让后,纳税情况如下(不考虑相关税费,单位万元):
截止到2023年度,个人甲未转让的股权20%部分(计税基础=100万元-20万元-40万元=40万元)可继续递延,在后续实际转让时再按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