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报告和“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报送是两回事
文摘
2024-11-20 17:04
江苏
合并(分立)报告和“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报送是两回事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过程中,大数纳税人容易将合并(分立)报告和“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的事项混同,或疏于将合并(分立)情况按规定报告,其实上述事项属于两类事项,报送的依据和目的、时间和发起方(主导方)均不同。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属于“征管法”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事项,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时,要附送“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文件”。报送目的属于为了履行纳税人涉税信息报告义务。企业重组业务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报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的内容: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报送的目的是为了向税务机关说明企业重组事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应在相关方作为合并(分立)决议后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等规定没有对该事项的报告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由于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企业潜在债权人,建议企业参照公司法合并(分立)通知债权人管理规定,在作出合并(分立)协议之日起到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合并(分立)事项的期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企业一般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合并(分立)中涉及企业注销情形的,注销方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报告,其他相关方在重组完成年度汇算清缴时报告。 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以合并方(被分立方)为发起方(主导方)报告,或存续方为发起方(主导方),被合并方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收到信息提供后,对相关信息确认并报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合并(分立)事项中,均存在注销方,一般由被注销方(被吸收方、被分立方)为发起方(主导方)在注销前报告,其他方如合并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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