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股票无偿划转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何缴纳?
文摘
2024-09-19 18:18
江苏
按上述公告,“化三院”将持有的“东华科技”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其100%持股母公司“中国化学”,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但都不需缴纳,情况如下: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东华科技”于2007年度上市,“化三院”在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即持有其的股票属于“新股限售股”,该些股票解禁前滋生的“送、转”股也属于限售股,按(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如发行价小于实际取得成本的,以实际取得成本为买入价);该些限售股解禁后滋生的“送、转”股属于普通股,其中“送”股属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会计核算规定仅备查登记股票数量无需会计处理,但按税法规定需要确认收入则该类股票取得成本即买入价“1元/股”;“转”股属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会计核算规定仅备查登记股票数量无需会计处理,按税法规定也不需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则该类股票取得成本及买入价“0元/股”。其他方式如增发和配股方式取得股票的,以实际取得成本作为买入价。 “化三院”将持有的“东华科技”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其100%持股母公司“中国化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纳税申报时,“东华科技”的股票的销售额按其买入价确定,即按上述不同取得方式的取得成本加权计算。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国化学”100%持股“化三院”,“化三院”将持有的“东华科技”的股票划转给“中国化学”,按划转公告,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可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压降组织机构”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产权和管理关系,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因此,上述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化三院”和“中国化学”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可执行上述税收政策,“化三院”和“中国化学”均可不确认所得,“中国化学”取得被划转“东华科技”的股票计税基础,以被划转“东华科技”的股票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东华科技”的股票的原账面净值,即“化三院”取得“东华科技”的股票的实际支出(取得)成本。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国税函[2004]941号) “化三院”与“中国化学”均为国有企业,“化三院”将持有的“东华科技”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其100%持股母公司“中国化学”事项,如符合上述划转规定并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划出方“化三院”可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对划出方“化三院”无偿划转“东华科技”的股票行为免印花税;否则,“化三院”应以办理“东华科技”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计税依据以税率0.1%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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