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分包款中的 “材料款”可否差额扣除?
文摘
2024-10-31 21:05
江苏
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分包款中的 “材料款”可否差额扣除异地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扣除吗?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上述规定属于建筑法中的分包规定,纳税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不对工程项目中的分包是否违反建筑法分包规定进行合法性判断。只要按合同规定,纳税人销售的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其把应自行承担的建筑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其提供建筑服务成果,其对建筑服务成果向业主承担最终责任,只要工程项目的性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计税的,即可执行税法规定。(1)取得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备注栏需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2)分包方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的,需要分别取得销售货物的发票和销售建筑服务的发票;分包方不属于上述纳税人类型的,需要取得销售建筑服务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按上述规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扣除分包款时,如分包方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类型的,其开具的“材料款”发票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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