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上市,前东家来要支持补偿,支付的“科研补偿费”计入了研发费用
文摘
2024-09-28 17:04
江苏
《关于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根据南通大学 2023 年 11 月出具的《说明》,确认:“朱鹏同志自在本校任职以来未担任过本校的党政领导职务、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不属于领导班子成员。本校知悉朱鹏同志创办南通天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股份”),担任天盛股份董事等职务并领取薪酬,其兼职创业行为不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办公厅等的相关规定,亦不违反本校相关规定,上述持股和对外任职未影响朱鹏同志在本校的本职工作,其在本校考核达标。”朱鹏出具承诺函:本人创办发行人后的发明创造成果均为本人在发行人兼职期间执行发行人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系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原单位(如有)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不涉及使用原单位(如有)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情况,不构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隶属于原单位(如有)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在 2013 年成立初期,实验场地较为简陋,故而朱鹏将公司试验设备与材料搬至南通大学处,借用其部分场地进行测试研究。南通大学在 2019 年之前曾经为发行人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朱鹏作为发明人且发行人(含其下属公司,下同)作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2023 年之前南通大学与公司未就上述支持进行沟通,不存在关于该等支持进行收费的要求和诉求,亦不存在关于费用的具体约定和定价;2023 年公司拟申请北交所上市,南通大学提出曾经为发行人研发活动提供过上述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希望公司能够给予合理补偿。 发行人与南通大学通过谈判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价格,以感谢南通大学曾经为发行人及朱鹏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具体定价方式为前述提供实验场地等方面支持的期间为 2013 年至 2019 年共计 7 年,经南通大学与发行人协商按照每年 100.00 万元的原则进行定价计算补偿费,并由南通大学给予少量折扣,经谈判协商最终确定公司向南通大学共计支付 665 万元(不含税 627.36 万元)补偿费。该协商定价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通大学的相关规定,符合南通大学曾经为发行人及朱鹏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支持的实际情况,亦符合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发行人成立初期客观条件不足的现实情况。2023 年 11 月,南通大学、朱鹏以及天盛股份签署《三方协议》,确定天盛股份感谢南通大学曾经为发行人及朱鹏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向南通大学支付科研补偿费,上述科研补偿费主要系为历史期间的技术研发活动而产生,且各方前期不存在费用约定和定价,亦非对某一年度的具体补偿行为,而是天盛股份整体经营实力增强后的感谢行为。上述科研补偿费仅作为发行人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费用,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因此支付的科研补偿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考虑到朱鹏作为发明人且发行人作为专利权人的相关专利中,涉及南通大学实验场地支持而形成的技术成果因技术迭代已逐渐淘汰,无法合理预计其受益期间,因此不具备摊销入账的会计基础。另外上述费用作为南通大学为发行人及朱鹏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支持的补偿,在《三方协议》签署前并未形成明确方案或达成一定共识,因此追溯以前的依据不充分。故而科研补偿费不作摊销,在合同签订当期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综上,基于会计实质和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本次科研补偿费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会计分录如下:3、已经开具了税率为6%的发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4、如果不需要开具发票而开了发票,相关进项税是否符合规定,还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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