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估计角度来看,
“对赌补偿”确实不能冲减调整被合并方初始股权成本
通过收益现值法对丙公司进行评估,价值1亿元,甲公司增发股份1亿元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对取得丙公司股权入账价值1亿元。甲乙双方签订对赌协议,乙方承诺未来3年丙方净利润累计达到5000万元,否则乙公司以退回增发股份的方式对甲公司进行补偿。对赌结束实际实现利润3000万元,乙公司需要退还增发股份价值4000万元。
上述事项,按目前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补偿时,甲公司取得的补偿金额4000万元不冲减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冲减股权成本的观点一直存在,其实从“会计估计”的角度来看,甲公司取得的业绩补偿确实不应调整冲减并购取得的丙公司的股权成本的。
原因如下:
1、由于商业活动中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甲公司收购丙公司时,丙公司的价值不能精确地计量,只能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对其价值进行判断,加以估计。从会计角度来说,对丙公司评估作价的过程就是对其价值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并以对其估计价值作为交易对价按会计政策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成本确认。
2、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赌结束,取得新信息、积累了新经验,丙公司赖以进行价值估计的基础与收购日相比发生了变化。对赌结束丙公司利润未达标,其价值与收购日比较发生的变化,属于丙公司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情况和其他事项的变化,从会计估计的角度来看,属于其企业价值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3、按会计准则规定,对赌结束,丙公司价值发生变化的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对赌结束甲公司需要对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4、对赌结束,丙公司价值发生了变化,在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情况下,甲公司收到的业绩补偿如果采取冲减丙公司股权成本的方式,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属于会计上采取了“追溯调整”的方式。
5、丙公司价值发生变化,在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甲公司对收到的业绩补偿,会计上采用“追溯调整”的方式冲减除持有的丙公司股权成本,在会计核算的角度,除非是甲公司认定在收购日对丙公司价值的评估而所进行的会计估计,本身属于“一项重大的会计差错”。
综上,对赌失败收到补偿采取冲减并购取得股权成本的方式,视同是在按会计的言语对外宣布,收购当期对“标的”的估值属于“一项差错”,这属于悖论,敢说!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