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属于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

文摘   2024-12-10 16:49   江苏  


用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

属于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

 

    龙岩市国资委控制的两家公司股权关系如下:

 

 

上市公司龙高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2024年11月1日)显示,其控股股东龙岩投资集团拟收购龙岩泓通投资持有的中龙天亿63.81%的股权,并拟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35%)作为支付对价。

 

财税〔2009〕5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上述股权收购中,拟作为对价支付的属“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该对价属于“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企业所得税重组规定未对上述事项的区分方式具体规定。

 

按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

 

参上述规定,上述对价“上市公司股票”属于“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我们认为应依据 “龙岩投资集团”对持有的“龙高股份”的会计核算方式而定:

如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说明投资方管理该权益的模式,以能参与被投资方决策为目的,持有股票非以短期持有获利为目的,持有性质属于“股权”,支付时属“股权支付”。

如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不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参与投资决策的权力,说明投资方管理该权益的模式,以择机出售获利为目的,持有行政属于“有价证券”,支付时属“非股权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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