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试制产品相关的“设备制造费”,是否确认固定资产?如何加计扣除?

文摘   2024-09-18 11:57   江苏  

研发试制产品相关的“设备制造费”,
是否确认固定资产?如何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从上述研发活动基本规定可知,一般企业的研发活动的主要目的均应侧重于获取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过程。如企业的研发活动在于生产出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实质上对研发活动过程中的支出是不能直接适用上述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基于这个原因,税法对研发活动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规定了特别的加计扣除方式。
         

 

企业的研发活动,尤其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进行的研发活动中,如何成果转化研发并生产出新产品也是企业研发的一个重要过程,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产品试制,因此会涉及到如何研发或制造出一个可生产新产品的“设备”的过程。对研发项目中生产的这个“设备”即(或)固定资产,如何适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税法没有特别的规定。
         

 

我们认为,对研发项目中生产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 “设备”(或)固定资产可从如下方面来考虑加计扣除的问题:
1、如该 “设备”(或)固定资产只与研发项目相关,不能用于除该研发项目外的其他方面,则该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制造费,发生的支出能产生经济利益的结果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该支出应作为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2、如该 “设备”(或)固定资产除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使用外,还可用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其他方面,并可满足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则应视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应确认为固定资产。确定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时,可参照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相关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只将材料费用作为该项资产的入账价款,按资产预计折旧年限摊销计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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