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定下“权益性交易”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情况确认收入!!!

文摘   2024-12-07 21:58   江苏  


会计规定下“权益性交易”增加的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情况确认收入

 

公司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财政部门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的项目,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一般规定为,公司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权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应计入资本公积;特别规定为,企业股东(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代为清偿债务等),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是基于上市公司与捐赠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等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 、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综上述规定, “权益性交易”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情况确认收入:

1、股东拨付,有“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公积”,不确认应税收入;

2、股东拨付,无“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公积”,应调增确认应税收入;

3、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拨付,应调增确认应税收入;

4、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拨付,应调增确认应税收入;

 

上述第3项“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拨付,应调增确认应税收入”的情况,是针对“非同一股东100%直接控制的公司间”的拨付情况。如公司和其他公司均属于“股东100%直接控制”情况,公司接受其他公司的拨付,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也是不需要纳税调增计入应税收入的(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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