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个人劳务报酬相关的税费,如何在申报个税时扣除?
文摘
2024-11-02 12:42
江苏
请问:公司为专家申报劳务报酬个税时,个税计税基数是按开票金额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后的金额计算吗?例如专家费给公司开具2万元劳务费发票,支付增值税198.03元和城建税6.93元,那给这位专家申报个税计税基数收入是20000-198.02-6.93=19795.05申报个税吗?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个人给公司开具的发票(销售额19801.98元+销项税额198.02元),发票上显示的销项税额198.02元,个人代开发票时已缴纳给税务机关,其具有代收代付性质,因此公司支付个人的2万元,其中包含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98.02元不属于个人收入范围,个人从公司取得的实际收入为19801.98元。因此,个人给公司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申报个税时的扣除涉及两个方面:公司实际支付个人2万元,预扣预缴个税时,应以扣除个人缴纳的增值税198.02元后的金额,即发票销售额作为个人收入,该金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扣缴申报个税,本案中减除的费用额为19801.98元×20% 。(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大于4000元的,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扣除)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依据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6.93元,属于个人提供劳务报酬的实际支出,按规定属于个人综合所得中的其他扣除项目。该项支出,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自行填列申报表如下项目申报扣除,并留存相关完税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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