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申报资料填列:这样填列是在自证虚假,自证技术水平不高

文摘   2024-10-30 21:08   江苏  

高新申报资料填列:这样填列是在自证虚假填列,自证技术水平不高
         

 

企业高新认定“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总分100分,与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相关指标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两项指标主要在于评价技术的先进性和对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等,各占30分值,因此企业在高新申报时对该两项指标的资料准备尤为重视。
         

 

按高新认定规则,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以实现高新收入为最终目标,且如果企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5件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得分最高,因此某些申报企业在填报申报资料中的“技术成果转化情况表”时,不管其某些知识产权是否实际上进行了转化形成了相关高新收入,均在填报将其与高新收入进行了对应,却忽略了其中的逻辑和关联,视同自证虚假,自证技术普通。
         

 

如某企业为了说明转化能力不考虑相关知识产权和高新产品间逻辑勾稽关系的填列方式:不同类型的20项IP,与近一年的高新收入PS01关联的有8项,与PS02关联的有10项,与PS03关联的有2项。
按企业的填列,依企业申报资料中知识产权IP和PS的说明,审核中发现存在明显的错弊:对PS01,与其关联的某几项IP在形式上与产品缺乏明显的支撑与勾稽,缺乏逻辑对应,存在虚假填列申报资料的嫌疑;对PS02,与该产品关联的IP有10项,但其近一年收入相对较低,该情况说明该些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性和对产品核心支持作用的明显欠缺。
         

 

没转化不填列就好,否则存在虚假情形,据实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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