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申报资料填列:RD和IP的匹配需特别注意
通过持续的研发不断获得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是认定为高新企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高新认定资料中列示研发项目RD,并列示通过该研发项目RD取得的知识产权IP,是高新申报资料的一项基本内容和重要内容,列示该些内容时,一定要注意RD和IP的匹配和逻辑形式上的合规性。
某企业在高新申报时对上述内容的申报填列内容如下:
技术专家在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高新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判断认定时,采用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即主要考察研发项目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专家进行判断时注意到上表中知识产权IP03与研发项目RD02和RD04均关联的事项。
专家认为,企业研发项目RD04研发时间在RD02之后,却均取得了的知识产权IP03,按企业的申报资料,由于研发项目RD02、RD04和知识产权IP03关联逻辑存在矛盾,则应认定研发项目RD04实质上形成了对已结题研发项目RD02研发成果的直接利用和使用,应否定研发项目RD04属于高新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
由于技术专家对RD04的否定,导致企业研发费用未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从而未通过本次高新认定。
企业后续对该事项进行了复核,确认造成该事项的原因属于填列疏忽所致造成错误,但认定不符已成定局,功亏一篑。实在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