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税,能否给“知错能改者”一个“豁免补缴5年以上税款”的机会!
文摘
2024-12-03 22:43
江苏
在纳税人非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纳税人查补缴纳税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方式,一种是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通知补缴税款方式。按征管法的规定,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承担的责任不同。自查补税方式下,对纳税人欠缴应补缴税款,主要遵循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通知补缴税款方式下,对纳税人欠缴应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规定,给予欠缴税款单位“五年以上应缴未缴税款”义务豁免。例如某纳税人2018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由于对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理解瑕疵,存在欠缴房产税的情况。如纳税人2024年7月,纳税自查发现了房产税计税依据未足额计算上述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税款时,一般均依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2018年12月开始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如纳税人2024年7月,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房产税计税依据未足额计算情况,则按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能存在将纳税人未足额缴纳房产税的情况认定为“计税依据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非主观故意的少缴”,从而可按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豁免纳税人 “2018年12月、2019年1-6”超过五年计算期的应缴未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豁免缴纳五年以上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况,在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文书中不鲜见。就上述同样的查补税款情况,自查方式下和被检查方式下纳税义务相同却形成了税收负担不同的情形,这个情形事实上产生了对自查补税行为的压抑和抑制。因此,我们建议,征管法能否给 “知错能改”的自查补税者一个和“税务机关检查纠偏”方式下同样的“豁免补缴5年以上税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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