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无偿受赠股票,个人赠与或企业赠与,增值税买入价相同

文摘   2024-12-28 16:42   江苏  

慈善机构无偿受赠股票,个人赠与或企业赠与,增值税买入价相同

          

 

慈善机构无偿受赠取得的股票,增值税方面,涉及到取得股票的买入价问题。

从企业受赠的,可直接适用“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即慈善机构无偿受赠取得的股票的买入价,以赠与方该股票的原买入价确定。

从个人受赠的,由于有“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存在,慈善机构无偿受赠个人持有的股票,买入价按零确定,还是适用40号公告买入价规定,常有疑惑。

我们认为,可适用40号规定,缘由如下:

个人股票转让,一般情况下,一样执行“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只是个人按该规定计算所得的销售额不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销项税),即执行免征增值税规定;个人在以低价转让股票的情况下,按增值税规定,一样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可调整核定销售额的范围(只是不管核定金额如何,均属于免税范围,所以一般不核定),核定时应优先适用40号公告“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的特别规定,即慈善机构无偿受赠个人股票的买入价,也以个人赠与方该股票的原买入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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