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期间(简易计税)销售货物,转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后收到款项,如何纳税申报?
文摘
2024-10-22 18:56
江苏
转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后收到款项,如何纳税申报?甲公司2024年3月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其2024年1月已销售的一批商品按合同约定2024年7月收款;其2024年4月转为一般人从2024年5月开始执行一般计税方法,并于2024年7月收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2024年1月的销售货款,如何纳税申报?上述问题涉及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和何时发生纳税义务缴纳税款的关系问题。按增值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上述规定,甲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应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缴纳该项税款。即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约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收到款项,仍应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并申报应缴税款。但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该项销售应按3%征收率计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税行为,在简易计税方式期间发生应税行为,转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仍应按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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