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企业,未连续列入2024年度“清单”,与加计抵减额相关的两个特别事项!
文摘
2024-11-13 16:21
江苏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企业,未连续列入2024年度“清单”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15%、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需按规定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申请列入清单,对上年已列入清单,但本年度经审核未被批准连续列入清单的企业,从规定时间开始停止享受政策,比如企业2023年度属于清单企业,2024年度经申请未列入清单,则企业如属于: 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4年6月30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工业母机企业,自2024年10月3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集成电路企业,自2024年11月30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停止享受政策的意思是,上述企业自规定的停止享受政策的下月起,对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在停止享受政策后存在两个特别事项:1、停止享受政策前已计提的抵减额,仍可在期后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即形成可抵减额负数,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如加计抵减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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