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明股实债”投入,合伙人如何纳税?
个人合伙人甲对合伙企业出资3000万元,占合伙企业权益份额30%。约定:该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合伙人投资后第一年合伙企业以4000万元回购其10%权益份额,第二年以5000万元回购其剩余的20%的权益份额。合伙人如何纳税?
上述事项视同企业所得税法“明股实债”的情形,但合伙企业涉税方面无“明股实债”的规定。按上述情形,该合伙人除取得合伙份额回购收益外,不取得合伙企业其他任何收益即属于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或利润的分配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应按如下方式纳税:
1、投资后第一年取得10%权益份额回购收益
首先,经营年度终了,按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实际取得分配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为零(即不参与分配),按取得经营所得“零申报”。
其次,取得10%份额回购收益后,仍持有20%权益份额,因此取得的所得直接适用“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纳税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3000万元/30%×10%=30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税。
2、投资后第二年取得20%权益份额回购收益
首先,经营年度终了,按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实际取得分配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为零(即不参与分配),按取得经营所得“零申报”。
其次,取得20%份额回购收益后,不再持有合伙企业权益份额,因此按合伙企业法规定视同退伙应进行退伙结算。退伙结算属于从合伙企业中取回合人应享全部权益份额的情形,由于税法未有明确的“合伙人退伙”的计税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合伙人取得20%份额回购收益时,应参照“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合伙人的计税方法,“合伙人首先办理经营当期纳税事宜,然后办理清算所得纳税事宜,两次计税均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按如下方式计税:
(1)经营期:实际分配所得为零,按经营所得“零申报”。
(2)清算期:实际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5000万元—3000万元/30%×20%=3000万元,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