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总2018年28号公告开具分割单,进项税是否分割,如何抵扣?

文摘   2024-10-17 00:04   江苏  

按税总2018年28号公告开具分割单,进项税是否分割,如何抵扣?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给按上述规定开具分割单时,涉及到发票所列“税额”是否考虑份额的问题,即分割单开具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发票销售额和税额一并分割”,一种是“仅对销售额分割”,这两种开具方式涉及到“发票税额”的如何抵扣和能否抵扣的问题。
         

 

如:企业和其他企业同时接受服务,取得发票(销售额100万;税额60万),现企业给其他企业按应承担30%份额开具分割单,则:
一、如分割单采取“发票销售额和税额一并分割”的方式,即分割单列示的内容为销售额为30万元,税额18万元,这种开具方式下,实务中一般的进项税抵扣观点为:
由于企业按分割约定已将税额18万元分割给其他企业,即该税额属于其他企业应负担的税额而非企业应负担的税额,因此企业应将该税额转出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由于企业开具的分割单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其他企业取得的分割单,对列示的税额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二、如分割单采取“仅对销售额分割”的方式,即分割单列示的内容为销售额为30万元,税额0万元,这种开具方式下,企业取得的发票的税额60万元能否在企业全额抵扣销项税额,是否需要按分割单列示的销售额转出18万元,实务中一般多有疑惑。我们认为可以抵扣,不必转出,理由如下:
增值税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按该规定,只要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抵扣的规定的情况下,属于企业“支付”或“负担”的范围,扣税凭证所载的进项税额即可抵扣。             

 

由于企业取得的该发票属于合法扣税凭证,按分割约定“税额”未做分割,即按上述分割单开具方式,企业除了向其他企业取得“所分割销售额”的相关价款外不会向其他企业取得“税额”部分的价款支付,即发票“税额”属于企业全额“负担”或“支付”。则与该扣税凭证相关的进项税额在属企业“负担”或“支付”的情况下,按该方式开具分割单后,可以抵扣不必转出。这种情况下,该“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与“企业未支付价款未取得服务提前取得专用发票后相关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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