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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监测”到底收不收,似乎是个行业性“难题”,模糊不明确。近期广东省为此专门发了一个文,我们来看看:
广东省医保局有关“血透监测”的基本内容
1.全文如下
2. 复函的解读
(1)血透监测的收费条件:必须“同时”“包括”“全部四项”,即血温、血压、血容量、在线尿素监测;
(2)不允许“单独拆分收费”;
(3)“二般情况”可以收费:
条件一:“患者病情需要”。
条件二:“提供部分监测”,即不需要4项全部具备;
结果:“可以全部”“按此标准计价”
(4)违规的定义:
要素一:“自身原因不能完整提供4项服务”,“自身原因”如设备功能缺陷;
要素二:“不能提供4项服务”而“按血透监测”项目收费的;
3. 简评
老毛病,看似说明白了,又留了个“尾巴”。
对“复函”解析和适用
1. 对复函法律依据的分析
(1)依据1:《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4项内容,没毛病。
(2)《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
“血透监测”含血压、血温、血容量、在线尿素监测必须4项同时具备,对“含”字的解释有依据可依。
(3)综上,程序和“字面”上有法可依。
2. 基于“复函”规定的“血透监测”适用规范
(1)依法合规收取的操作规范
条件一:设备(指患者接受各类血液净化治疗的设备)本身同时具备4项功能,即血压、血温、血容量、在线尿素监测;
条件二:“有医嘱”或“护理记录”,参见《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
条件三:必须提供“监测记录”、“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参见《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说明》:
此条特别注意!SOP2021年版的“血液透析记录单”范例上是没有“这4项记录”的,要收费还要注意增加记录:
条件四: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依法合规的“不能收取”
条件:“自身原因”“不能同时提供4项监测服务”的;
(3)依法合规的“不全部提供4项”但“按4项的标准收费的”:
条件一:“患者病情需要”;
条件二:“只提供部分服务”,即<4项;
结果:可以“部分服务”收取“全部标准”费用。
那么,问题来了:
第一,如何界定“患者病情需要”?
下面“非专业人士”开始胡说八道,笔者认为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
①“有诊断”,这个容易;
②“有需要部分监测服务”的“依据”,这个“依据”指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学术共识等。
那么,有没有?还真有,非专业人士只查了“SOP2021版”,发现“两处”:
其一,关于“血容量监测”:
结论:如果患者有低血压症状,且“一级治疗方案控制疗效不理想”,根据“SOP2021版”,可以“下医嘱”:患者透析中“只监测”“血容量”,而且机器本身具备“血容量监测功能”。那就可以:只监测“血容量”“1项”,而收取“4项打包的费用”;
其二:关于“在线尿素监测”即Kt/V
同理,也可以“只检测1项”“在线尿素”而收取“4项标准的费用”。
最后,别忘记:“医嘱/护理记录”+“监测记录/监测报告”。
第二,“提供部分服务”的机器本身是否“必须具备全部4中监测功能”,还是“只具备患者需要”的“部分功能”?
直接说结论,笔者认为设备“不需要同时具备4项功能”,理由不说了。
“血温”、“血压”没找到,靠专业人士吧!我只是证明不是“胡说八道”。
对行业的影响
1. “行业首次”:貌似是第一次、最近一次专门针对“血透监测”收费的解释;
2. “别收了”:广东省的医疗机构,无论公立、民营,尽快自查和应对,“没空子了”;
3. “想办法收”:参见笔者的“歪理邪说”;
4. “靠透析机器厂家了”:谁家机器又便宜、又可以同时具备“4项监测模块”。或者说“谁可以给现有机器升级”并且“便宜”。这是一个“很大的商机”;
好了,证明完毕。
公众号:强说办医
微信号:dialysa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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