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非官方解读(上)

文摘   2024-10-29 06:16   山东  

  教育惩戒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迫切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实施来,教师、家长和社会对教育惩戒的界限认识不清,教师不会用、不敢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让校长、教师正确认识和把握教育惩戒权,让家长和学生,乃至整个社会正确认识《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认知上的错误而滥用惩戒权,也可以避免对教师的正常惩戒横加干涉甚至乱泼“脏水”。

  一、了解《规则》相关概念及关系

  (一)规则

  1.什么是规则?“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2.为什么叫规则?“规则”可分为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等三种类型,规则“明规则”,即有明文规定的规则此种类型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这是笔者认为为什么叫“规则”的主要原因。因为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这个“试行”的《规则》也要随之通过实践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二)惩戒与惩罚

  1.惩戒。1)什么是惩戒?“惩戒”指惩治过错,警戒将来。

  (2)什么是教育惩戒?《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规则”;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

  (3)教育惩戒的类型。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轻重程度,《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2.惩罚。惩罚一般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惩戒责罚处罚其二是施加鞭鞑或体罚使之服贴、受辱或以苦行赎罪。《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的教育惩戒”含义,“惩罚”适用于“惩戒”义项;同时,《规则》第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禁止采取惩罚的第二个义项

  3.惩戒与惩罚的区别。惩罚与惩戒目的、动机和程度不同。惩戒目的是让人认识和改正错误,接受教训,旨在今后消除不良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为;惩罚则是让人为错误支付代价,包括物质、精神、机会等损害,着重于已发生错误造成的后果——这也是《规则》为什么叫“教育惩戒”,而不叫“教育惩罚”的主要原因。

‌  (三)体罚与变相体罚

  1.体罚。体罚是指通过对别人身体造成疼痛的责罚,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拧耳朵、罚跪、鞭打、不让吃饭等。《规则》第十二条的表述是“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体罚是《规则》里明令禁止的行为。

  构成体罚的基本要件是:(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都不“体罚”。

  (2)体罚必须是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虽也明令禁止,但不能叫“体罚”。

  (3)体罚必须是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成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有脚伤,却也罚站一节课,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动物行走10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强迫憋尿、强行搔痒等,都是体罚。

  2.变相体罚。变相体罚是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规则》第十二条的表述是“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变相体罚也是《规则》里明令禁止的行为。

  构成变相体罚的基本要件是:(1)不接触学生身体;

  (2)采用非人道方式;

  (3)使学生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产生与体罚相同的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或其他违背人格尊严的后果。

  例如责令学生当众脱裤子、胸前张贴检讨书等非人道的行为;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侮辱人格尊严的心理攻击;强迫学生在烈日下长时间站立、跑步等可能产生危害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都属于变相体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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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武宏伟,教育学者,山东省诸城市专职教育顾问。历任团委书记、教务处主任、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兼校长、深圳市继续教育课程开发及授课专家、湖南卫视教育顾问、北师大教育论著写作导师学校品牌研究院副院长、教育杂志副总编等职。个人专著有《心与教育的对话》《教育的是是非非》《大教育要从小教育说起——草根教育家说给教育工作者的话》《“三者”合一教语文》《教师必学的16堂修养课》《为孩子立榜样》《满眼教育总关情》《学校管理重难点解答》《班级管理重难点解答》等多部;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性文章500多篇;到全国各地讲学300余场;开设教育教学研究性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产生良好社会反响。

武宏伟01
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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