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迫切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实施以来,教师、家长和社会对教育惩戒的界限认识不清,教师不会用、不敢用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让校长、教师正确认识和把握教育惩戒权,让家长和学生,乃至整个社会正确认识《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认知上的错误而滥用惩戒权,也可以避免对教师的正常惩戒横加干涉甚至乱泼“脏水”。
一、了解《规则》相关概念及关系
(一)规则
1.什么是规则?“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2.为什么叫规则?“规则”可分为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等三种类型,《规则》是“明规则”,即有明文规定的规则。此种类型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这是笔者认为为什么叫“规则”的主要原因。因为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这个“试行”的《规则》也要随之通过实践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惩戒与惩罚
1.惩戒。(1)什么是惩戒?“惩戒”指惩治过错,警戒将来。
(2)什么是教育惩戒?《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规则”;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
(3)教育惩戒的类型。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轻重程度,《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2.惩罚。惩罚一般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惩戒、责罚、处罚;其二是施加鞭鞑或体罚使之服贴、受辱或以苦行赎罪。按《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的“教育惩戒”含义,“惩罚”适用于“惩戒”义项;同时,《规则》第十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采取“惩罚”的第二个义项。
3.惩戒与惩罚的区别。惩罚与惩戒目的、动机和程度不同。惩戒目的是让人认识和改正错误,接受教训,旨在今后消除不良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为;惩罚则是让人为错误支付代价,包括物质、精神、机会等损害,着重于已发生错误造成的后果——这也是《规则》为什么叫“教育惩戒”,而不叫“教育惩罚”的主要原因。
(三)体罚与变相体罚
1.体罚。体罚是指通过对别人身体造成疼痛的责罚,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拧耳朵、罚跪、鞭打、不让吃饭等。《规则》第十二条的表述是“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体罚是《规则》里明令禁止的行为。
构成体罚的基本要件是:(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都不是“体罚”。
(2)体罚必须是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虽也明令禁止,但不能叫“体罚”。
(3)体罚必须是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成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有脚伤,却也罚站一节课,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动物行走10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强迫憋尿、强行搔痒等,都是体罚。
2.变相体罚。变相体罚是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规则》第十二条的表述是“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变相体罚也是《规则》里明令禁止的行为。
构成变相体罚的基本要件是:(1)不接触学生身体;
(2)采用非人道方式;
(3)使学生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产生与体罚相同的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或其他违背人格尊严的后果。
例如责令学生当众脱裤子、胸前张贴检讨书等非人道的行为;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侮辱人格尊严的心理攻击;强迫学生在烈日下长时间站立、跑步等可能产生危害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都属于变相体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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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武宏伟,教育学者,山东省诸城市专职教育顾问。历任团委书记、教务处主任、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兼校长、深圳市继续教育课程开发及授课专家、湖南卫视教育顾问、北师大教育论著写作导师、学校品牌研究院副院长、教育杂志副总编等职。个人专著有《心与教育的对话》《教育的是是非非》《大教育要从小教育说起——草根教育家说给教育工作者的话》《“三者”合一教语文》《教师必学的16堂修养课》《为孩子立榜样》《满眼教育总关情》《学校管理重难点解答》《班级管理重难点解答》等多部;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性文章500多篇;到全国各地讲学300余场;开设教育教学研究性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产生良好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