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关系。体罚、变相体罚都是“体罚”,都是“以侮辱人格,损伤人体为手段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方法”,区别在于一是直接,一是间接。《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违法的。
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是一些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不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者采用的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心里不平衡或心理受刺激而采用的教育手段,它源于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在封建社会的私塾里,先生因学生不会背“之、乎、者、也”的经书,感到学生辜负他“望生成龙”的期望,于是便用打、骂、罚兼施来解除自己的心理不平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1)身体不适。有的学生在精神与生理受到恶性刺激会表现为身体不适。比如:抽筋、肚子痛、突然发热、大量出汗甚至尿裤子等。
(2)遗弃感。一些教师在打骂惩罚学生时,口头常用“我管不了你,这个班不要你了……”等语言,在学生心里认为老师真的不要他在这个班里上学了,让学生产生遗弃感。
(3)恐惧感。不少学生因为作业做得慢或不会等问题,受到老师辱骂和嘲笑,出现过度紧张或恐惧等状态。每天上学都担心老师批评或遭同学指指点点。
(4)暴力性。班干部管理班级及检查作业,模仿老师辱骂同学、打同学,随时用暴力对待同学,老师表现得越粗暴,学生也就对同学越粗暴。
(5)逆反心理强。作为老师,不难发现,对经常犯错误的学生,老师一味大发雷霆,大声训斥甚至打骂,这样重复下去,学生对训斥耐力逐渐提高,天长地久学生就持无所谓的态度,越来越犟,或自暴自弃,或与老师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产生了抵触情绪,逆反心理。
为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规定,划定了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4.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教育惩戒是基于育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则往往以教师个人情绪和好恶为主导,惩罚目的大于矫治目的。教育惩戒应该选择符合学生过错的相应惩罚力度,且遵循法律法规。而体罚和变相体罚通常是超过合理限度、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理的不合理、违规惩罚。这两者的目的和程度均不同。
二、遵循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性
1.育人为本。《规则》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教育惩戒规则的运用必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注重引导学生认识自己错误,激发学生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同时,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2.沟通帮扶。基于“教育性”原则,《规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二)适当性
1.综合研判。《规则》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2.惩戒适度。例如“点名批评”,要注意方式和场合,避免使用带有侮辱性、歧视性或情绪化的言辞,并与其他教育措施结合使用。
再如“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要做到适当,首先要明白这种公益服务旨在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培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而不是作为惩罚性体力劳动。其次要知道公益服务任务具体内容——校内卫生打扫、校园绿化维护、图书馆服务、校内活动协助等。还要懂得注意的问题——避免过度劳动,确保公益服务的实施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还有“停课、停学”这个比较敏感和严重的教育惩戒措施,要做到适当,首先要明白它适用的情形——违纪情节严重,例如学生多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且在接受其他教育惩戒措施后仍不改正;影响恶劣,例如违纪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或安全,或自身处于危险中,可考虑让其离开学校环境,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需要家长配合,在家长的监督和教育下进行反思和改正错误。其次是明确实施的步骤——在实施停课、停学之前,学校必须告知家长,并与家长沟通说明原因、时间和具体安排;明确期限,停课或停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学校在措施实施前要制定学生在家和返校后的教育计划,确保停课或停学期间学生能够有效反思,而不至于因此耽误学业。在停课或停学期间,学校可以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活动,如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最后还需明确注意的事项——停课或停学并不是惩罚的终点,而是教育过程的一部分。学校应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学生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通过后续的教育手段引导其改正。学校应确保停课或停学的时间不影响学生的整体学业进展,并在学生返校后提供必要的学业辅导和支持。
(四)合法性
1.程序正当。《规则》明确了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程序的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遵循教育惩戒规则的程序规定,确保惩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先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规则》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
2.倾听意见。《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是因为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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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武宏伟,教育学者,山东省诸城市专职教育顾问。历任团委书记、教务处主任、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兼校长、深圳市继续教育课程开发及授课专家、湖南卫视教育顾问、北师大教育论著写作导师、学校品牌研究院副院长、教育杂志副总编等职。个人专著有《心与教育的对话》《教育的是是非非》《大教育要从小教育说起——草根教育家说给教育工作者的话》《“三者”合一教语文》《教师必学的16堂修养课》《为孩子立榜样》《满眼教育总关情》《学校管理重难点解答》《班级管理重难点解答》等多部;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性文章500多篇;到全国各地讲学300余场;开设教育教学研究性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产生良好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