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由拆迁公司实施强拆,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政府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当然!中征律师将以案说法,就最高院的行政裁定观点为大家解读。
案情简介
S某以某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其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
从S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抗辩意见看,S某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5月通过公开报价的方式竞得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和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载明,竞得人负责拆迁安置工作。
2021年7月,某公司向某区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协助十二间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清场的请求》。2021年10月,某公司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某区政府指令当地街道办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裁判要点
无论是根据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之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民事主体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某区政府在明知某公司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仍然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协助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最高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1584号行政裁定,认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不当,应予纠正,并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中征律师提醒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任何法律都未赋予民事主体强制拆除的权力。在存在征收大背景下,应当是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权利救济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对补偿决定所享有的两个月的复议期限和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至关重要。否则,一旦过了该期限没有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即使补偿决定不合法,后续再想争取房屋合法的征收补偿将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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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晓杰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硕士,执业以来参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上百起,维权足迹遍及全国,专业维护被征拆人,成功为本着为委托人和地方政府实质化解矛盾,减少诉累的办案理念,急委托人之所急,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凭借远超预期的胜案结果,王律师多次获得优秀征拆案例奖、“法治的回响”优秀法律案例个人奖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称赞其“擅于准确定位案件违法点,全程把控谈判风向,灵活变通,采用综合性的维权手段,实质性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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