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之前发生的事情,杭州的一起离奇房产纠纷。
陈先生看中了一套西湖区的高档小区的顶复。开发商承诺,只要陈先生一次性付清全款,就可以立即拿到房产证。
陈先生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于是把所有闲置资金全拿出来果断签约,支付了800万元的全款。
然而,当陈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拿房拿证,开发商却告诉他房产证要过两年才能下来,而且还会再附加一些条件。
陈先生很惊讶,他问开发商,说合同上明明写着“付清全款即可拿证”,怎么还要再加条件,还得等两年?开发商却表示从未做过这样的承诺。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求助法律。结果开发商却拿出了一份陈先生签过字的“补充协议”,上面写明了拿证的附加条件和时间。
陈先生这才突然想起来,原来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销售人员确实在他和中介聊天的时候让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而他当时并没有仔细看内容。
现在好了,虽然房子在自己手上,但要等两年才要交易。目前房价正在触底回弹,耽误了时间差,未来房价如何又很难预料。
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而开发商则拿着“补充协议”坚称自己并无过错。一场围绕“房产证”的博弈就此拉开帷幕。
1、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本案中,“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且陈先生当时并未完全理解“补充协议”的内容,因此“补充协议”的效力存疑。
2、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单方拟定的,加重了陈先生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3、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如果开发商明知陈先生没看清“补充协议”而故意隐瞒,可能构成欺诈。
4、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能按期提供房产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欺诈嫌疑。最终,法院可能会支持陈先生的诉求,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给所有购房者提了一个醒: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阅每一个条款,不要轻易在自己没看清楚的文件上签字。
同时也提醒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加重购房者责任的行为,很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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