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
山东省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工单位某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
办案过程
委托人系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某村的49位村民,村民均合法拥有承包地。委托人发现在其承包地上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建设,而施工现场并未张贴有任何施工许可的公示文件。
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施工单位在未经施工许可公示的前提下即开始施工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在主办律师刘黛亦的指导和协助下,委托人向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查处申请书》,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转交案件线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认定,案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案涉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后,案涉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述权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案涉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认定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支持中征律师的主张,确认施工单位在未经施工许可公示的前提下即开始施工的行为违法,罚款40000元。
案后总结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对许可文件进行公示。未申请许可文件即开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施工,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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