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统治者和中原王朝历代皇帝一样,都是专制独裁的君主,居于封建社会等级金字塔的顶端。其地位的排他性和世袭性明确无疑,这个毋庸多虑。而且清朝皇帝异常勤政,事无巨细皆亲自过目、审理。从来没有出现过那种不上朝、沉溺于后宫放纵自我的情况。
紧随其后的,是各旗主王爷、皇室宗亲、将军觉罗以及如衍圣公这样特封贵族。他们拥有大量庄田和奴仆壮丁,还有带地投充人为之纳银纳物。他们没有向朝廷缴纳田赋的义务,相反每月还要从宗人府领取俸禄和养赡银。
士绅阶层则构成了清代社会的第三等级,具体分为官僚和缙绅两类。前者作为皇帝意志的贯彻工具奉旨办事,也代表着“朝廷之体”,更是国家机器的象征。后者主要是那些有功名(学衔)而未仕的人物,如乡里绅衿、地方廪生、秀才生监等等。
缙绅虽然不像官僚群体那样握有行政大权,仍属于民的范畴,但是他们在地方上的实际势力却不容忽视。包揽钱粮,起灭词讼,武断乡曲,地方主政官员往往需要依靠士绅阶层协助,才能统治。
女真人在入关之际便发现,通过士绅向老百姓下达命令比走正常渠道要容易贯彻得多。同时,由于士绅是唯一能够接触州县官的本地人群体,他们也可以将百姓的意见反映、通报给政府,让州县官可以了解人们对其施政和属僚的意见。
清廷只要拉拢士绅并赋予其在赋税、徭役、法律、礼制方面的优免特权,其野蛮统治就能够维持下去。女真亲贵和士绅阶层两个等级共同构成了清代统治阶级的基础,直接压在“凡人”以下的普通老百姓头上。
清制,凡人必须足额缴纳规定的税捐,完成一切应派差徭任务。当然,凡人也拥有特权,但这些特权并非缘于血统或掌握“名器”,而只是相对于佃工和仆役而言,所拥有的地主和家长身份而已。
自宋代以降,租佃关系始终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至明清时期,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有了不小的变化,已经从人身隶属关系向人身依附关系发展。明清两朝都没有将佃工置于极其低下的地位,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们的利益。
顺康年间为了巩固新的统治体制,曾多次制定禁止豪强霸占,禁止劣衿土豪借开垦侵人田地,禁绅衿诡寄田亩、拖欠和包揽钱粮等条例。特别是哭庙案、江南奏销案以及三次闱案,都给汉族地主绅衿予以沉重的打击,其下的凡人群体亦借机从中受益。
士绅阶层虽然可以滥用特权包揽、诡寄和偷漏税捐,但种种欺男霸女、势豪勒诈等对待佃户的行为,却并不受法律保护。清廷也从来没有制定过关于佃户离开地主土地的禁令,没有给地主以缉拿逋逃佃户的权力,亦没有将流民押交地主的规定。
满清政权固然有游牧经济成分,但农业经济在其入关前已占据了相当比例,乃是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这意味著,清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与中原地区有了绝大的相似性,对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也远非之前辽金、蒙元时代所可比拟。
不禁止离开土地,说明清代佃户在法理上完全可以自由迁移。佃户和地主在法律上,也没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如果当地士绅还尚有一丝重义轻利的士大夫情怀和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那么佃户和地主反而会心心相印,结成“命运共同体”。
因为清朝统治者俨然不满足于通过科举功名利禄和理学意识形态,控制这些“天子门生”及其所“属”的庶民。从雍正开始,清代每一位统治者都想打破“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格局,突破庶民与最高权力机关之间隔着的数个层级。
然而日益庞大的人口已使“县官临民”的做法不再可行,于是由州县佐官分辖的做法在全国通行。无论是京畿重地的地方控制,还是云贵高原的改土归流;无论是春水江南的市镇管理,还是满蒙新疆的边境防务;无论是闽东闽南的经征钱粮,还是粤东广西的捕盗缉偷。
那些“冲”、“繁”、“疲”、“难”的日常“杂”务,越来越为县丞、主簿、州判、典史、吏目、衙署、弓兵、驿丞、河务、教授、师爷等,看似在体制内,却不是正式国家机关的“临时工”执行。
“凡人”以下,“贱民”以上,雇工人又构成一个独立的特定等级。平日里,他们需要按家长及其有服亲属的“教令”行事,服从家长的各种指示与“决罚”。雇工人和家长各自的处刑规定,没有一项是平等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雇工人对家长及其有服亲属以外的社会成员,仍是平等的凡人关系。这是雇工人不同于贱民奴婢的一大特征。而且,只有长工才会与家长形成拟制的人身隶属关系,短工和雇主之间,还是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
在我国历史上,从来都有一部分与普通百姓有别,被明确置于低下地位的贱民群体。只是什么人属“贱民”,历朝历代规定不一。以“奴婢”为例。先秦两汉的奴婢,并不属于贱民。唐宋时期虽然在身份上界分清楚,但这些类别只是籍名。
到了明代,律法则为之一变。奴婢与驿、灶、医、巫、匠及乐人应役杂户一同被视为贱籍。清王朝的良贱之别承自明律,以是否可以参加科举入仕为分野。不同之处在于,贱民这个概念被正式法律化。清律中有关良贱关系区隔的条文,皆以奴婢为主体。
奴婢是特定主人的财产,是商品。没有独立的人格,无权聘嫁婚娶,大小事悉由家主。奴婢在全社会地位最低,其他等级的人若沦为奴婢,对他个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影响子孙后代的严重事件。因为主仆名分、等级关系,要延及妻子后代。
清王朝对奴婢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奴婢制度必须存在,但不能随意地把良民拋入贱民队伍。官府保护这种“蓄奴”权益,但不准强迫良民为奴婢。人口买卖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进行。
而且本着“贱其人不可贱其命”原则,若良人殴死或故杀他人奴婢,也要处以死刑。与奴婢待遇相似的,还有家人、长随、隶卒、投充人,以及仅存在于局部地区的“堕民”、乞丐、九姓渔户、疍户、乐户和佃仆等贱民。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贱民制度还带有很强的奴隶制色彩。贱民们的身份地位各有差异,这表现在他是否可以被买卖,其妻子儿女的身份状况,赎身、开户和放出的机会。就其权力状况、社会经济地位进行综合考察,贱民又大抵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等第和类别。
战俘、被官兵掠卖的良民和被发配、遣送边疆的犯罪分子不待多言,他们作为“老本人”的战利品,继承的是女真游牧部落在关外的“蓄奴”习惯,还有中原王朝历来已久的“缘坐籍没”制度传统。
满洲贵族入关后,一如当年的猛安谋克,对土地和劳动力进行圈地掠夺,逼迫当地土地所有者及工匠投充为奴。但这种强制性的奴仆-壮丁农奴制度,根本无法维持。庄园制下的奴仆、壮丁大量逃亡,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期内,已逐渐为租佃制所代替。
主人对遣奴也不是完全的占有,领取服刑犯的主人没有权力将他们出卖。遣奴随带的子孙,如欲返回原籍,或者居住原籍的子孙前来探视,官府皆予批准,不得挟势羁押扣留。他们所生的子女,也“准其各就该处择配”。
贱民内部并不都是“被统治阶级”,实际上还有压迫者。例如家人、长随、门子、衙役、庄头、总管等就是这类人,就可以打着长官和衙门的旗号进行肥私勾当,作恶多端。这批贱民恰似封建专制的爪牙,更加狰狞可憎。
他们或因与公权力关系密切,或借主人权势狐假虎威,依靠中饱贪污、敲诈勒索等手段白手起家、无本牟利、巧取豪夺,得以积累相当数量的财富。靠除享受挥霍而外,便用一部分财富购买土地,坐食地租。
与政权没有直接联系的贱民,也有发展成压迫者的。如疍户中有人拥有大型船只雇人驾驶从事运输业和渔业;有人占有渔步,出租食利;有人甚至雇工多人进行大规模围坝造田,霸占关键资源。
政治上备受歧视的身份和经济剥削者的地位,两者在这些“贱民地主”身上得到了和谐的统一。人们非但不以为贱,而且还为之垂涎。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强烈欲望,刺激着他们“争充投靠”、“攀附权威”。
“封建”这个西方舶来的学术概念,绝非古典中国“封爵建藩”之表义。对“封建”(feudalism)内涵与外延的的探究,还需要考察欧洲封建主义(feudalism)制度及其概念的发源和演化历程。
西欧封建主义来源于由“附庸”、“保护”、“委身”和“效忠精神”兼有的“日耳曼因素”。西方史学界经过长期研讨,对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主义含义已大体取得共识,其构成要素有如下四点:
一是“领主-封臣”支配关系;二是经济上自产自销、自给自足;三是从上到下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四是存在超经济的强制剥夺。可见,封建主义的核心在于首领与部属之间,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按此标准,中国古代其实完全可以称得上“封建”一说。庄园制经济虽然自中唐以来陆续瓦解,宋元以后士绅阶层的土地也不以采邑为基础,而大多是通过合法买卖、租赁交易得来的田亩。
然而,地主在实际支配佃户,尤其是清代“贱民”地主对“凡人”佃户进行逆向剥削时,都表明一些超经济的强制人身控制措施也许在法律层面上不被允许,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的确存在。
清代社会的阶层流动性微乎其微,而向下流动却有着十足的不可逆性。凡人等级中的“无力者”,是贱民阶级的预备队伍。而在“凡人”之下的广大贱民,更是只有投靠在主人门下才能立足于人世间。
理论上讲,“凡人”可以通过科举成为绅衿,或通过捐纳成为缙绅。原属于雇工人等级的佃农、长工,也可以在解除雇约后成为“凡人”。但应试科举既要熟练八股,更要串联名宿。平民百姓连“遍谒”的门和“丐脂”的钱都没有,还谈及什么“寒”、“热”呢?
何况广大自耕农、佃户、雇工、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贫困者,因天灾人祸而破产,是普遍、大量、经常的现象。许多人,为了能够活下去而通过立契或接受其他苛刻条件典当卖身沦为贱民。
在封建社会这种法制和第三方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税赋根本不会起到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发挥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应有之义。康熙皇帝“永不加赋”的说法其实非常荒诞不经,活在金字塔结构底层的百姓在所谓“盛世”便已是“不知何以为生也。”
中西之间的封建主义差异,仅在于中国的封建主义是一种利用宗法系统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制度,且较具血缘纽带性和伦理色彩;而西方则是一种领主与封臣签订的互惠性契约,一方提供保护,一方输出劳务。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那些既不甘于被压榨和奴役,也不想丧失尊严和人格,或是因个中缘由被迫“脱序”于宗法体制内的人,则只好为各种秘密会社所吸收、接纳。或是打着“反清复明”幌子的天地会,或是要求信徒持戒以期的白莲教。
这些“江湖”团体,无论从组织上还是从思想上,游民联合中最高级的形式。其组织者、领导者多为游方僧道、卖艺娼优以及江湖术士等,其成员也多为如破产小农、手工业者、小商贩和平常人们所说的“车、船、店、脚、牙”),以及断绝了正常生计的人们。
他们无家无业,一无所有,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被抛离统治者精心编织的社会网络之外。要生存,就要有意无意地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甚至是触犯王法(触犯王法后,无非再亡命江湖,他们本来也就在江湖之上)。
这种政治意识的结合,自然为当时的清廷和主流社会所不容,参加这种组织的成员都有被杀头的危险。因此,这一类组织在皇权专制时代只能处于隐秘状态,在暗处对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影响。
满清统治者作为异族君临天下,必然同掌握儒家意识形态话语的中原汉人精英之间存在思想上的张力。对于经历过明清嬗代的士人而言,这种痛苦激发了他们对于纯粹学术的深刻反省,进一步力图将儒学返璞归真。
在乾隆帝在文化审美和思想学术两个领域大搞文字狱后,朴学理想破灭。许多学者重新拾起理学大旗,呼吁从繁琐的考据中回归对于世道人心的关注。同时,嘉庆、道光两帝对清代衰落的明显自觉,也迫使他们接受士人的争论并做出改变。
清中叶朝廷根除“邪教”、“会党”的努力,就在这两个殊途同归的因素间,使得庙堂之上的张力没有发生公开决裂。不过,这个社会整体已然摇摇欲坠、松散无力,即将崩溃。这艘旧时代的航船势必将撞上新世纪的冰山,再优秀的舵手,都无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