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曾在其著作《税收国家之危机》中所言:“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会结构以及政策行为,所有这—切以及更多的内容,都写在民族的财政史中,无须任何修饰之词。”
诚然,税收制度是财政政策的一个技术性细节,主要属于法律技术范围内。然而,能否打造一个坚实、稳健的财政结构的重心,却不是在各项税种的基本规范与相关标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即政府本身具有多少公信力才是关键。
当18世纪末的法国反复陷入暴力革命与社会失序,动荡不安之际,海峡对岸的英国精英却凭借通过变革税收制度,有效提高了财政效率,重塑政府权威和公信力,不列颠君臣也避免了路易十六和罗伯斯庇尔的厄运。
在英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与本国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只有那些以维护国民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征收的税款,才能够在下院本着“共同同意”原则予以通过。
回顾英国税制现代化的历程,可见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是中世纪时期的“王室财政”体制,即“国王靠自己过活”。此时的英国尚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系统,其收入主要来自王室领地和各种封建特权。
第二阶段以1688年“光荣革命”为起点,后至20世纪初英国开始向“建设性”税制阶段过渡结束。这一时期下院议员们通过不懈努力牢牢掌握赋税大权,“他们手里捏着扎紧国王钱袋的那根绳子”。
第三阶段发端于二战前后,一直到今天。1908年的《养老金法案》及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等社会政策出台并付诸实践后,英国政府主张使用税收手段解决失业、不平等、生育率走低等社会问题。
其中,尤以从1783年小皮特首相上台实验性开征所得税,到1894年财政大臣哈考特遗产税改革这段时期的历史意义最为深远。正是在这些政治家们勤勤恳恳、认真谨慎的工作,才得以奠定大英帝国的全球霸权。
更重要的是,英国政府的征税与用税过程全面透明、公开并受代议机构监督。这不仅解决了财政危机和税收难题,而且还让民间社会得以反向监督政府。正是通过驯化“利维坦”这头怪兽,英国摆脱了马尔萨斯陷阱,避免在二战后一蹶不振的国势。
理论框架与分析方法
在税制理论上,18世纪下半叶的英国主要奉行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而代表人物则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莫属。他在1776年公布的著作中,系统、明确地将“税收平等原则”表述出来。
具体而言,就是指政府在征税时须使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而纳税人也应以其能力和收入而作出相称的贡献。政府在收税时超出一定红线,便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夺;反过来,公民不纳税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正是根据第一个原则的有效性以及可追溯性,一个好的财政税收体系必然是能够根据每一个纳税人的缴税能力,适度设置相关税目、税率及其计算方法,进而以尽可能小的成本,高效地获得财政收入。
在此基础上,税收不应随意确定,纳税义务的确定和征税方式也必须尽可能少地对纳税人造成“不便”,并且规避履行的导致流动性或撤资问题,给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创造最合适的条件。所以,斯密本人也是支持间接税的,它是衡量社会财富状况一个很好的指标。
与此相关的是,税务管理调查不需要过多执行监察任务,因为任何可能的处罚都应该与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税法不是刑法,其教育、矫正意义要远远大于通过威吓、惩罚功能。“竭泽而渔”有时不仅是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还有对纳税人连续不断的骚扰。
现代税收原则的界定,历来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税收负担过重、课税不公平、宽松的税收管理、“漏洞百出的”法规以及历史和社会条件都在“促使”偷税漏税和迟交税款,隐藏经济和各行各业的权力寻租与腐败现象,更是相互激发且共存。
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资本抽逃到海外避税地,以及由于“自由主义”政策纵容无限吸收资金的离岸金融行为,早在18世纪末业已浮出水面。小皮特首相开征所得税,在裨补阙漏之余,主要的政策目标还包括抑制避税和隐藏经济。
逃税、漏税对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扭曲经济统计数据,减少财政收入那么简单。利维坦的本性会导致税收负担更加集中于遵纪守法者身上,进而每一个经济部门都会出现“黑市”或“漂白事件”,这无形中将会同时提高运营成本与竞争劣势。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如果政府将税率提到高于一定征税能力或民众根本无法容忍的水平,那么,企业、家庭、个人都将采取措施减少生产、收入或隐藏收入和所得,使税收的预期增长无法实现,从而导致财政整顿不太可能实现。
而真正的棘手之处在于,一旦政府增强公共监管力度,反而可能会刺激到参与隐藏经济人士的“热情”。毕竟同隐藏经济和严重的腐败损害相比,正规经济现在的运营成本更高,所付税款的预期效用价值和“实用感”,会令逃税、漏税的动机一发不可收拾。
单凭直接、干脆的行政力量“重拳出击”,有时彰显出来并不是主政者对某一领域有多么重视,信心有多么坚决,而是一种行政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象征。市场规律及其风险与不确定性,从不随主观意志转移。
况且对于考虑投资业务的企业而言,税率高低也并不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如果东道国较高的企业税负与强大而发达的基础设施、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和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相搭配,那么不仅会威慑,反而会像磁铁一样吸引投资者。
站在更宏观的经济角度,税收从来只是影响资本流入的一系列因素之一。指望着单纯减轻税收负担,来抵消普遍疲软、不稳定和欠发达的经济环境,以及有限的进入市场机会,那无疑是空中楼阁。
较低的税率条件下,企业的生产规模的确有可能增加,从而在营业税率不变或降低的条件下获得更多预算。政府减税也会在短时间内给纳税人留下更多税后余额,从而帮助他们有更大的回旋空间。
然而,其前提是国家必须根据凯恩斯的方法,着重于提高有效需求(开展所得税减免、就业支持计划、工资增长的协调活动),令商业部门不会减少他们的再生产过程和供应组合规模,从而才有可能在市场实现超额供给。
康熙帝“永不加赋”的经济学教训就是,如果只关注轻徭薄赋或提高税收来克服危机,那么政府很难取得成果。事实证明,在经济下行期,税率无论处于何种水平,都将对实体经济和预算都会变得特别不利。
在这样的情势之下,政府一般有三种选择,一种是将课税重点从劳动生产端转向消费需求端,这样不仅能将税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档位,还能间接地提高工资、促进就业,降低“畸形”税制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
另一种是扩大实际纳税人的范围,并对上一经济周期某些征税过度的阶层降低税率,减少了黑灰经济的份额。除了通过法律加强国家审计署的活动和改进审计方法外,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的运作模式也会发生转变。
最后一种是乘此危急存亡之际,对非纳税人及没有按实际纳税能力缴税的社会群体开始实行新税种,或两者组合使用,同时合理调整公共支出,减少并行的公共服务,就是所谓的“开源节流”。
可无论哪一种方法,都是对税收负担分摊系统的调整,皆涉及背后的三大核心宗旨——效率、信任与公平。不惜一切代价支付预算的强制征税,之所以不可行就是为它是低效、毫无公信力与正当性可言。
换句话说,尽管“财政”一词中“政”置于“财”之后,但在实际运作中,“政”才是那个发挥着关键作用的重要变量。更耐人寻味的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政治运动和暴力革命,无一不是与当局财政困难,征收新税或增加税收相关。
最后,完美无缺的财政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个理论范畴。在社会实践层面,没有任何一个制度能将纳税人和根据所征收的税费制定的预算一一契合,无论是横征暴敛的威权统治,还是在自诩为民主的代议制国家。
但这并不是说,财政税收制度不应被严厉地质询,或将其推入不可染指的禁区。确保衍生收入所有者(国家)和原始收入持有者(个人、企业)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其共同运行和维护系统的意愿(道德感),才是建构财政税收制度的关键。
百年战争与英法两国财政税收路径的分途
4世纪初,在西罗马帝国瓦解前夕,一支日耳曼部落迁入高卢地区。之后经过不断扩张,掠得大量领土。为快速巩固统治、继续扩张,征服者通过不断分封、赏赐给身边人和教会土地来笼络人心、共享利益。
换句话说,这片土地一直处于割据、分裂状态。在整个中世纪,现在的法国版图上,存在着大大小小十多个贵族领衔的公国、侯国和伯国。国王和各封建主之间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领主给予封臣保护并主持正义,封臣效忠于领主并携带武器为其作战。
同级领主各自为政,上级领主难以节制下级领主。“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法兰克王国与其说是一个国家,不如说就是一个松散的、带有“契约”性质的社会有机体。这种主体性特征在城市运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而与早期欧陆国家相同,此时的英格兰也很少有持久的政治统一。899-1016年,10位国王中仅有3位凭借血缘关系继承,其他7位多是贤人会议推荐,由绝嗣的在任国王赐予王位继承权。
欧洲教会掌握舆论与思想控制机制,英国历任国王都需要经过罗马教皇的正式加冕才算合法。直到1066年诺曼征服后,征服者威廉要求全体贵族必须宣誓效忠国王,这才初步实现权力集中。也就是说,贵族尚武、教会主文是英法两国共通的权力格局。
法兰克王国崩溃后,西欧封建等级愈发不具有传递性,原来的主从关系越来越像是一种建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之上的双向契约。贵族也好,僧侣也罢,拥有相当大的实力和空间与国王讨价还价。
西欧的贵族庄园主就像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一样,控制着绝大多数土地,且每一个庄园都是一个小社会。佃农租种庄园主的土地,庄园内提供粮食、蔬菜、肉类,以及制作农具、家具、厨具、服装、鞋子等物品。
可以说,除了极少数的必需品外,庄园主和农户不用离开领地,就可以生活得很舒适,大多数人认为并不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国王。例如在孤悬海外、隔绝于烽火连年的不列颠,一些英国人甚至不认为国防安全是必需品。
而在此时,国王们可以向全国人民行使的唯一权力,几乎只剩下司法上的层层上诉机制。毕竟任何等级在权利受到侵犯,且又得不到自己领主的法庭保护时,都要向更高一级的领主法庭申诉,直至到最后的王室最高法院。
因此,国王尽力通过法庭去镇压暴乱,强迫有权有势者服从法庭作出的解决争端的决议,由此取得对封臣和民众更大程度的控制。于是,像法国这样的欧陆国家,陆续在11世纪通过司法职能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慢慢发展出一整套行政体系。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西欧中世纪所谓的“法”,也是经验和传统的产物。迫使国王遵循先例行事,与北宋士大夫以“祖宗之法”规劝赵官家并没有太大区别。其实都能够对专制政权起到良好的制约效果,进而大大削弱君主独霸朝纲的可能。
随着十字军东征和新航路开辟带来的大量金银贵金属,极大刺激了西欧各国商品经济增长,实物或者货币租金也开始代替劳役,成为地租和税赋的主要形式。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同时赋予法国改革原来松散的税收体制的必要性。
13世纪欧洲农民生产技能与耕作方式皆出现了极大进步,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与播种面积获得了实质性增长。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的除了必要生活开支、预留来年播种以外,还有 20%的产品剩余。
以上种种因素使得西欧各国越来越多地使用税收手段,来满足对外扩张的野心。比如,法国王室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向巴黎商人征税及借债;西班牙卡斯蒂利亚王室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牧羊人行会缴纳的税款;德意志诸邦境内更是关卡林立以便征收过路费。
至于英格兰,由于国王本人尚没有迫在眉睫的战争,自然也就没有“紧急时刻”或“例外状况”的借口。所以中世纪英王在财政紧张之时,常以个人封地物产或未来收入为抵押,向贵族、僧侣或富商贷款,或通过法律与协商的途径经贵族议会解决。
1214年的布汶战役,或许是英法两国财政-税收体制相揖别的起点。获胜的腓力二世借法国人心中无限高涨的爱戴之情,趁机削弱贵族的权力和地位,从此走上了集权之路。而约翰王则要被迫签订《大宪章》,以黑纸白字重申封建贵族的权益和特权。
1254年,英王亨利三世在欧陆镇压叛乱,要求国内增拨军费。当时的宫相为了防止征税提案被驳回,便通知各郡选派2名平民代表到威斯敏斯特参会。20年后把持朝廷的贵族首领西门·德·孟福尔为了寻求全国支持,同样遵循这一做法。
他要求各郡选派2名骑士代表和2名市民代表与会,这是英国议会发展史上的一次突破。这意味着英国王室的财政收支状况,从此不再只是一家私事,而是一项涉及全体“自由民”的公共事务。
到1295年,鉴于当时英王尚没有专职的财政总监,因此爱德华一世分别召集贵族与平民推举的代表商讨各地估税和征收的工作。于是,分院开会真正形成传统,并奠定了如今英国议会两院制的格局。
虽然《大宪章》在其后权力游戏中被暂时遗忘,不能溯及为英国法权宪制格局的奠定基础。15世纪玫瑰战争王权被削弱,是基于金雀花家族不同后裔的内部纷争,和《大宪章》毫无关联。但这一法律文件,却足以成为19世纪宪政民主与预算革命的基础。
1337年,英法百年战争爆发。所有的王室土地、封建特权以及关税收入加在一起,都不足以弥补爱德华三世和腓力六世每年的战争支出。因此,二人都不得不频繁请求议会征税或借款,或将课税权兜售给外国商人。
百年战争前期,英国占领法国大片领土,地方贵族骑士损失惨重,势力大大削减。日益紧迫、瞬息万变的战场形势迫使三级会议逐渐向国王靠拢,1356年的普瓦蒂埃战役更是中世纪法国税收史上关键性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为了赎回在战役中被俘的法王约翰二世,法国被迫在1360年对大多数商品(盐税、饲料税不在其列)按交易额的5%课税,其中葡萄酒交易额度甚至调高到25%。此后所谓的“贡金”便成为间接税的统称。
本来瓦卢瓦王朝的君主也要像英王一样,“要靠自己的领地过活”,只能征收临时性税款,但现在这笔巨额赎金打破了这一惯例。原本计划六年内额外课征的“贡金”,实际上却被连续执行了二十年,甚至部分税目后来又延长了57年之久。
其结果是,“助税”逐渐变成了一种长期的持续掠夺行动,整个法国社会业已习惯于这样“可持续性竭泽而渔”的剥削方式。以至于1436年法王查理七世宣布:没有必要就税款的种类与多寡和纳税人协商,因为召开三级会议的组织成本和旅费花销太大。
查理七世的谕令标志着法国国家财政的永久性确立,一定程度上也昭示着法国专制主义的未来发展方向。在16世纪,法国先于欧洲各国进入绝对君主制时代,一系列无需议会同意的常规性财政收入支撑着法王争霸欧陆的野心。
不过,这一时期法国仍维持着分封制,贵族依旧是地方世袭长官。直到路易十四上台后采取一系列措施,解除贵族对地方的实际控制权,才建立起了与绝对主义君主制相匹配的税收制度。
相比之下,英王爱德华四世的境遇则很不如意。他在1475年曾借口对法战争开征财产所得税,但下院议员们对此做出严格限制,进而形成了课税案应先提交到下议院批准,通过后再转送上院的惯例。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口舌之争,爱德华四世主动设计了一套关于战时征税数额、种类、征收时限以及税金用途的法律条文,具体包括:明确税法适用范围;督察税款征收和使用;审查王室财产,防止浪费和挪用等等。
很明显,英法两国各自走上了截然不同的财政税收体制建构,以及现代化发展道路。从财政税收角度而言,英法两国完全可以作为实验组与对照组,供我们考察何以效率、信任与公平,是财政税收制度的关键要素。
16-17世纪英、法财政-税收制度建构
15世纪末,英格兰工商业经济发展迅速。资本主义殖民扩张浪潮之下,英国包税商的视野延伸到更广阔的远方。不像法国,在英国值得垄断的,未必只有税源。更为不同的是,英国工商业精英可以在各级议会中参与政治协商,正大光明地赢得社会大众的尊重。
1509年,都铎王朝的第二任君主亨利八世即位。这位国王在1529-1536年,先后召开了六次宗教会议,主要目的便是否定教皇的绝对权威,商讨和制定法令,意图彻底断绝与罗马教廷之间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亨利八世的“大逆不道”之举有着颇多的群众基础。相比于法国人的虔诚受洗,英伦三岛上的民众简直是桀骜不驯。他们早在1381年的瓦特·泰勒大起义时,便对罗马教廷充满不服。
要知道,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主英格兰以来,天主教会便拥有大量的土地和产业。“打倒教会、寺院僧侣,分田地”的口号,不止是农民在喊,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也对这笔财富虎视眈眈。
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宗教改革运动中,亨利八世与贵族议会亲密合作。诸多含有对抗、不满情绪的官员与教职人员被处死,哪怕他是大主教或大法官;一切大、小修道院宣布解散,其动产、不动产均归王室所有,亨利八世成功实现了“国王靠自己过活”。
而在法兰西,天主教的影响依旧稳固。尽管16世纪知识精英阶层的宗教热忱大为降低,启蒙思想家们对罗马教廷的诋毁也与日俱增,但基层教会组织对普通法国人的生活仍保有广泛的影响。
绝大多数法国人的婚丧嫁娶由教区神甫掌握;教会负责信徒的基础教育工作;教堂为公众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神父平日里还承担着救死扶伤、接生节育的重任。教会在普通人心目中的意义,不只是在法律上的豁免权。
更重要的是,天主教在法国形塑了这样一个“等级”社会。即“个人”尊严和地位只有在基督教的上帝信仰之下才有“平等”意义。这些现实工作和精神价值是教士特权的依据所在,他们的特权范围很广,也很稳固。
根据法国的教会法,教士不得由任何世俗法官提起诉讼,不得因民事债务而被拘捕,其私人物品不得被扣(rentes)。在税收领域,教士的特权便体现在第一等级,即教会神职人员不仅不用交税,甚至可以通过什一税从农民手中获取大量财富。
不少财政大臣的改革曾试图向其开刀,但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前都未能成为现实。天主教会只是分别在1742年、1747年和1748年额外“捐献”了1200万、1100万和1600万。相当于其年收人的1-3%,这实际上成为教会唯一向国家直接缴纳的钱款。
没有经历过宗教“改革”的波旁王朝统治者,只能另辟蹊径,寻找财源。1604年,官职税被正式引进。任何人只要每年按买价交付比例不大的款项,就可以世袭目前的官职或者获得一定的爵位。
这一旁门左道本为应急之举,但后来竟成为法国财政的重要措施,并被系统化和制度化。在1596-1610年絮利掌管财政时期,官职税仅占法国财政收入的8%,但到1620-1624年,卖官鬻爵的收入便上升到38%。
当然,英国人当中也存在卖官鬻爵的现象,但大多是行贿受贿的副产品,情况远没有像法国猖獗。17世纪中期,巴黎和外省高级法院创造了许多像“主席团”这种毫无必要的新职位,给人出钱黩订。
到1692年,法国行政系统中最后一块尚无法购买的官职——自治市政府,也被写上了拍卖的广告牌。因为市长和城镇议院的职位都是继承性,可以买卖。旧制度行将崩裂之际,法国有大量别具一格又荒唐的职位,包括炮筒扎钢官、墙壁监察员等等。
其政治后果是,官僚行政机构不再控制于贵族阶级手中,一大批市民阶级成员通过购买官职,进入了国家专业化官吏行列,与国家机构结成一体。如此一来,贵族与国家的关系得以改变,沦为彻头彻尾的食利者。
此外,包税商的存在也是英法两国财政体系的显著区别之一。1664年,科尔伯将法国的盐税、关税、附加税等诸多税目都放在一个合同里,打包公开拍卖,将国家某个地区的某项税收权力让渡给个人。竞拍成功的包税商要按照租约向国家缴纳一定的款项。
对法王来说,这一做法有利之处在于:他可以定期获得一笔固定收入或要求总包税所预付一些税款。毕竟建立一整套廉洁高效的国家税务机构并非易事,而王权又总是处于财政饥渴状态。
正是这个原因,总包税所到1791年才被正式取缔。可对法国老百姓来说,包税制度声誉不佳,民间的怨气极大,人们对其憎恨至极。包税所被认为将税款中饱私囊,总包税人也被指责为寄生虫、吸血鬼、国家的敌人。
的确,为了防止酒类、食盐、烟草等商品从低征税省或免税省走私到毗邻的高税省,包税商的警卫队不停地巡逻。税区边境十分漫长而难以防卫,因此男女老少不惜冒罚款、坐牢或黥面以及苦役的风险,也要走私偷渡。与税务官们进行如同打内战般的周旋、斗争。
而在英国,包税商几乎毫无用武之地。亨利八世对教会财产的剥夺,导致本应流向罗马教廷的资产和贵金属,开始在国内流通,并带来价格革命与通货膨胀。旧土地贵族和庄园主发现,很多生活必需品,如食物、盐、布料、工具等价格飙升,甚至连鲱鱼都买不起。
这些以固定地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大贵族收入锐减,往往只能通过借债,甚至卖地才能勉力维持其原有生活方式。此时,因宗教改革获得大量土地的地方乡绅异军突起。他们通过商业经营,不仅接收旧贵族那里流出的土地,而且还极大蚕食后者的社会影响。
作为贵族之下的一个中间阶层,这些乡绅、地主因国王剥夺教会土地而致富,因此他们高度拥护王权。国王也投桃报李,或为敛财,赐予、嘉奖这些乡绅、地主爵位,让他们成为有资格进入下院伸张权力的贵族。
在都铎王朝的长期政治实践中,英国形成了“国王在议会”的独特宪政体制。由国王召集上、下两院共同组成议会,共享立法权。议会是英国唯一具有税收批准权的机构,如若它不愿意向国王与政府提供某一笔税收,国王及政府只得另谋他路。
好在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王室可以通过垄断、专卖或者抵押经营特许权等方式增加王室财政收入,东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都是这个时代的产物。王权和乡绅、地主在此时拥有共同的敌人,他们依次是天主教教会、旧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市民。
但王权与上、下议院亲密合作的权力格局,并不是一个稳固的状态,而是不断反复。冲突首先发生在代表旧贵族势力、被逐步边缘化了的上议院,和乡绅、地主与资产阶级市民一起控制的下院之间。
17世纪中叶,上下两院经常就财税法案的审议权发生龃龉。下院认为,由旧贵族组成的上院不应在征税方面发挥作用,主张所有的征税案必须由下院提出,上院可以拒绝但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改动。
1671年,在审议一项糖税法案中,上院以降低税率的方式作出修改,下议院即全体一致作出决议:贵族院无权干预和修改税率,并提出详细的依据和先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上院虽不情愿,但却逐渐作出了让步。
上、下议院之间的斗争,以上院的妥协结束,而王权和议会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双方则更多采取强硬态度。当外来的斯图亚特王室公然强调君权神授,王权与乡绅、市民组成的议会之间,各种矛盾终于开始凸显以至于兵戎相见的地步。
1640年英国爆发内战,最终以查理一世枭首示众告终。1665年,议会通过《审查法》,建立公共开支审查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了议会的财政权。1688年“光荣革命”完成,《权利法案》签署,确立议会才是拥有最高权威的征税机构。
只是,所谓的“最高权威”仅在理论层次有效,革命后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更准确地说是一种“混合均衡宪政”。意即,国王和议会在法律的范围内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事务的运行需要国王和议会的合作才能得以进行。
回到17世纪末的英国,其财政状况、腐败问题还有国王的专制作风,未必会比法兰西好到哪里去。1688年光荣革命的象征性意义很大,但在税法领域的边际效用却很小,只有在18世纪法国人的衬托下,体制的优越性方才显露端倪。
财政-税收视角下的旧制度与大革命
18世纪初的英法两国国库,都是一笔烂账。1701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打响,法国共耗费1600吨白银。1709-1710年,法国气候严寒,庄稼歉收,征税困难,战争却愈演愈烈,仅1709年的王室赤字总额,其价值便超过了1000吨白银。
在财政开支和债务不断增长、急需扩大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路易十四又一次放松了对卖官鬻爵行为的严格限制,同时又对第一、第二等级人士直接强制开征临时性的1/10税(在战争结束后取消)。
单从行政角度看,路易十四这套税收理念是落后的,它使得政府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甚至经常背上失信于天下子民的恶名。像1/10税这样的税种,只要还是战时征收的,它就会一直被视为“特别捐税措施”。
1710年,为了应付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的巨大开支,法国政府决定开征新税种——1/20税。征收范围从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到蔬菜、水果、大麻,从活体畜禽到垦荒田产,事无巨细,应有尽有。
具体税率和征收额度因地而异,但必须以实物形式进行缴纳的规定,无疑彰显着波旁王朝已经陷入了非常严重的财政困境。科尔伯的继承人——勒佩尔捷只能通过出售新年金得来的大约7万利弗尔艰难度日,而当时法国政府开支年均高达2亿340万利弗尔。
1715年路易十五即位,此时的法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连绵不断的战争、凡尔赛宫的奢华无度以及庞大的政府支出,导致巨额赤字出现,不得不依靠大量借债来维持,甚至出现了借新债偿旧债的恶性循环。
英国的财政状况同样没好到哪里去,议会虽然在政治领域大获成功,但不代表其在经济领域也取得优势。下院曾尝试采用固定税额模式,但遭到纳税人的普遍抵制。而且,英国的税项零散、琐碎并不逊于法国。
1713年,英国议会正式宣布包税制非法,被迫采取新的课税形式,即着手整顿国库,清点账目,放弃分散的包税制改由政府专职机构集中征收。因为正是在这一年,以关税、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六成以上,并作为此后最主要的税种一直呈增长趋势。
1661-1799年英国关税、消费税和土地税征收情况
法国在约翰·劳时期(1716-1720),总包税所也曾一度被废除,但面对曾祖路易十四留下来的巨额债务,路易十五不得已又在1726年恢复。尽管波兰王位继承战争结束后的几年,已经是18世纪法国财政状况最好的一段时期。
1720年,南海公司“密西西比泡沫”破灭。巴黎发行的永续年金价值大幅缩水,沃波尔执掌的内阁做出相应调整,即取消或废止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汉诺威王朝和波旁王朝对短期债务的依赖,皆逐渐加重。
接下来的20年,对英法两国政府来说,如何利用这段来之不易的和平修复财政-税收体系、为随时可能爆发的新的战争做好准备,毫无疑问便成了治政的当务之急。也正是这一阶段,英国人终于在财政-税收制度方面,走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
在议会彻底控制绝大部分税收的课征权和预算管理权之后,英国人开始出台并严格执行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重商主义政策。不仅用《航海法》以国家主权保护国内市场,而且还逐步废除了手工业行会与公司的特许权垄断。
国内工业品市场的持续扩大与自由经营环境,一起激励了那些发源于欧洲大陆的新技术在英国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与扩散。大量的犹太人从荷兰迁到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大不列颠地区,伦巴底街的金融中心功能正式启航。
英格兰银行的存在,不仅承担着商业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划拨冲销、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等业务,而且还能够凭借其特权地位充当“最后贷款人”。由此,英国政府之于民间所能取得的信任,相比于法国政府拥有的效率,皆遥遥领先。
一般而言,通过大举借债来维持战争开支这个做法在18世纪已成为通例。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七年战争和美国独立战争中,英国通过贷款筹得的资金分别占战争总开支的85%、81%和100%,法国相应的数字为28%、65%和91%。
法国政府的借贷和赤字本身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法国的借贷成本远高于英国。前者的平均借贷利率约为7.5%,后者仅为3.8%。这一高额借贷成本的形成,既受制于法国信贷体系自身的缺陷,也与此前的财政危机有着密切联系。
从马肖·达尔努维尔改革到雅克·内克尔新政,法国自始自终没有像英国那样,可以在举借新债的同时开征必要的税收来保证偿付。1747年上任的财政总监马肖·达尔努维尔主张以“公正而有效的”方式重建财政平衡,建议以更普遍的新1/20税取代战时1/10税。
然而,在自视“圣洁”、“尊贵”和“民权”的既得利益集团面前,马肖的做法实属大逆不道。法兰西的免税特权,享有者为数众多,远不止贵族和教士,还有第三等级中经商的资产阶级市民。
对贵族来说,相比于每年丰厚的土地收入,1/20税九牛一毛。事实上,在贵族、教士、法官、市民四大类特权者中,贵族(人数少但较富裕)和市民(人数众多)缴纳的人头税最多。相比于商人对利润孜孜以求,贵族更看重特权的“荣誉性”部分。
免税特权象征着一种高贵的社会地位,应该是先赋、世袭的,讲究出身和血统。在这一点上,贵族天生就要高人一等。即便平民享有这种特权,那也只是职务或居住地赋予的,而并非来自高贵的血统。马肖妄图将贵族和平民一视同仁简直是大不敬。
在教会看来,钱可以给,但应是自愿捐献,而非强制执行。作为神圣的第一等级,其财产跟世俗财产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如果王权像对待其他臣民一样来向它课税,无疑是世俗当局在插手教会内部事务。教会亦无法容忍马肖把教士与其他阶层等量齐观。
在高等法院的官僚们看来,特权同样是一种合法权利。因为特权与财产相互重叠,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基础。对特权的捍卫,就是对财产权的捍卫。法官认为马肖改革不仅礼崩乐坏,而且漠视王法和威胁正义。
在市民看来,免税特权是“自由”的体现。1/20税本身并非不堪重负,但市民难以掩饰对不良税制以及官员营私舞弊的反感。王权以国家的名义横征暴敛,是对公平、正义赤裸裸的践踏和自然法权的威胁。1/20税成为专制、压迫的代名词。
面对特权阶层的反抗,国王起初还坚定地支持马肖,为此还发动一批文人来为自己的政策制造舆论,其中就包括思想家伏尔泰。但教会不为所动,法国教士大会宁愿被解散也不同意王权的宣言。全国各地的法官们激烈抵制改革,开始大谈民族、自由、宪法、三级会议。
1770年,时任财政总监泰雷强行将短期债务转为利率较低的长期债务,停止终身年金的支付。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政府信誉,遭到捐税官、包税人以及市政府、省三级会议等团体的集体抗议,以至于路易十六上台之初,新发行的终身年金利率提高到12%才有人购买。
在王室于国民信誉全无、借贷市场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路易十六才不得不求助于国际金融市场,并以8%-10%的高利率吸引日内瓦和荷兰银行家。1776年之后,王室借贷的24%-41%都来自日内瓦和荷兰的银行家。
内克尔在1777-1781年总共借了5.3亿利弗尔新债,其中终身年金约为3.86亿利弗尔,占比73.01%。事实上,法国政府直到1788年都无法消化掉这份债务账单,整个财政系统更加不堪重负。
1787年,国际金融市场上倒卖法国国债的投机热潮使波旁王室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路易十六召开三级会议意图征收新税,但与会者和表决模式仍要按照1614年的方式展开。
从这个角度看,波旁王朝统治下长期以来的税制弊端就是各阶层、各地域之间的税负差异与不平等。是不健康的财政税收体制及针对其不适当的政策调整,严重伤害了政府的公共信用,并进一步引发了全社会阶层的反抗和暴力革命。
就法国来说,税收问题引发了自百年战争起,到大革命之间几乎所有政治制度方面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绝对主义王权是如何与国家权力主导下的税收制度相辅相成,又自戕自伐地导致王朝覆灭。
人民的愤怒与原有的社会不满,导致他们要亲自动手,夺回原本属于他们的东西。或许从马肖被罢免的那个时刻起,一场流血的革命便再也不可避免。“财政”中的“财”只代表技术层面的会计问题,而“政”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