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按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所言,将所谓“民主”的表现形式粗浅定义为“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那么就会引发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政府由谁来治理?当人民内部产生了不一致或有不同偏好时,政府应该代表谁的利益?
对此,答案之一是绝大多数人民。承认“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西方“共识民主”的核心所在。各种规则的制定、各类机构的设置旨在使人们广泛地参与政府,并就政府应推行的政策达成广泛的一致。
英国威斯敏斯特民主体制作为近现代西方代议制民主模式闻名遐迩的范例,其许多特征已扩展到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属殖民地。不过,实际上只有新西兰一个国家近乎完整地采用这一模式。
为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推崇备至,所谓的民主化“世界潮流”,在本质上其实就是对英式威斯敏斯特民主体制的奉为圭臬。他的“两轮更替验证法”(two-turnover test),很难跳脱出英美式民主政治理想类型。
可问题是,该模式仅仅是把公共政治权力集中在多数人的手中,有时甚至往往集中在相对多数人,而不是绝对多数人手中。很明显,这并不能很好规避“多数人暴政”问题,以及防止群体极化等狭隘现象。
20世纪末,英联邦内部苏格兰和新西兰两国借鉴德国混合比例代表制经验,改革自身议会选举机制,或许便是英式威斯敏斯特民主体制日暮西山的标志,其给整个英美宪政体系带来的冲击更是巨大的。
多数代表制的弊端和比例代表制的出现
选举制度是西方代议制民主最根本的要素,是将公民选票转换为代表席位的一种方法。它往往会影响候选人的参选动机、竞选方式、选举策略、选民的投票行为,甚至塑造出不同的政党制度。
因此,采取何种选举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运作和维持具有重大意义。自西方普选制推行以来,其选举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到二战前,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了两大选举模式,分别是流行于英美的多数代表制和风靡于欧洲大陆的比例代表制。
其中,英美多数选举制将行政权集中在内阁手中,侧翼两大政党居于支配地位,而多数决、非比例性的国会则作为一个庞大的立法机关。总体而言,构建了一个充满竞争性和对抗性的“执政党-在野党”国内政治格局。
而判定这样一个国家的法统和道统是否稳定和巩固,自然着眼于掌权的政党或集团,在选举中失败后,能否坦然退位,将权力和平移交给反政府的获胜方,而且不会因为政见不一或利益冲突遭到清算。
多数选举制操作起来简单、易行、高效,容易理解,能够快速的统计出各个选区以及全国的选举结果,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可弊端同样突出,一些小党在现行很难翻身,沦为简单多数制的牺牲品。
例如在某选区,甲获得9000张选票,乙获得8000张选票,丙获得6000张选票。选举结果是甲当选,但这个选区内至少有14000人并不支持甲,竞选失败的政党所获得的选票无论多少都成为了废票,没有任何意义。
事实上,1935年至今,近80年间,英国没有一个执政党赢得了半数选票却仍然控制了下议院的局面。整体来看,执政党在得票率上反而是少数,民意不高的政党却成功组阁,政党所获得的总票数与其得到的议席数极不平衡。
为克服多数代表制的固有弊端,1899年,比利时成为欧洲,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比利时国民成分极其多元,需要在议会为不同类型的宗教信仰、阶级差异和语言使用人群特别设置定额席位,以弥补社会的分裂,与之相似的还有瑞士。
瑞士的政治体制既非议会制,也非总统制,而是彻头彻尾的联邦制。瑞士中央政府与20个州政府和6个所谓的半州(half-canton)政府之间实行分权。这些半州由原来3个统一的州分裂产生,在瑞士联邦院中只有一个代表而不是两个代表。
瑞士国民院代表瑞士全体人民,联邦院由每个州选出2名议员构成,而半州只有1名代表。在对宪法修正案进行投票时,半州的权重只相当于正式州的一半。不过,在其他的大多数情况下,半州的地位与全权州(full canton)平等。
20世纪初,比例代表制已经在欧洲大陆国家广泛实行。19世纪中叶由数学家构想的比例代表制因其较为平等的一面,被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许多国家采用。连列宁也在1917年11月拟订的《罢免权法令草案》中指出:比例代表制是“更民主”的制度。
然而,比例代表制的缺陷同样明显。政党在大选中的得票比例与其在议会中所获的议席比例相等,使得小党不必被迫与大党联合以求得生存,这间接允许和鼓励了政党分裂,形成多党并立的局面。
这一点在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实践中,表现得尤为引人瞩目。实施比例代表制的魏玛议会在1920年的参选名单中有24个政党。1924年为29个,1928年达到32个,1992年达到峰值42个。
追求地方、经济和特殊利益的政治集团和党派蜂起(包括经济党、土地所有者联盟、基督教民族农民党德国汉诺威党、德国农民党等)。卡尔·施米特对代议制民主同一性的审视与诘问,有其相当直接的现实意义。
比起分裂小党势力影响更深远的,是大党组织联合政府的困难。魏玛德国的几大政党,如社民党、中央党、民族人民党等鉴于在意识形态、政治立场和代表利益,以及党员主要成分构成方面的巨大差异,不可能指望他们走向联合。
资产阶级中间派政党,如德国民主党和人民党在力量萎缩的情况下,曾谋划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政党但无疾而终。而拥有广阔“群众基础”的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纳粹党,其力量最初则被在议会之外。
实际上,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无一不是多党制。瑞士是世界上在制度层面地方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比利时虽是单一制,但其却拥有“所有现代民主国家中,碎片化程度最高的政党体制”。
劣化的比例代表制必然使政党政治声名狼藉,其结果是“人民渴望权威结束混乱局面”。1930年3月在大萧条风暴中围绕失业保险问题,社民党和人民党、工会与工业界各执一端,争执不休,以至于最后只能由行政部门用紧急命令加以处理。
随着布吕宁“总统制内阁”的建立和“从议会容忍的总统制政府向纯总统制政府过渡”,魏玛民主制终于驶入了崩解的转折点。1933年希特勒在众望所归中上台执政,随后利用魏玛宪法的制度性缺陷实现独裁。
混合比例代表制的产生、发展及新西兰经验
为了避免重蹈魏玛共和国时期比例代表制所造成的议会政治覆辙,1949年,联邦德国在起草西德宪法时决意在改造国家总体性结构的同时,吸收英美威斯敏斯特民主体制的诸多特征,调整比例代表制度。
当时德国联盟党因其选票平均分布在西德各地,因而主张相对多数制,这样有利于增加议席,排挤其他小党。但德国社民党认为当时联盟党的支持率要略高于社民党,担心相对多数制的实施会导致联盟党取得议会多数而独自当政,因此主张实行比例代表制。
此外,德国自民党认为,希特勒之所以得以利用民粹主义建立独裁政权,主要原因便是比例代表制导致的多党林立,政局不稳,而第二帝国时期采用的相对多数制也证明该选举制缺乏代表性,压缩小党生存的空间,不能满足德国政治发展。
因此,作为第三党的德国自民党折中联盟党和社民党两者的意见,提出“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名单比例代表混合制”的方案,意在糅合简单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优点,克服其各自的缺点。
该方案经过德国各政党协商后在议会通过,成为德国正式选举法。经过修订后,1956年德国选举法大致定型。该法规定,每位选民在投票时要投两张票,一票投给候选人,一票投给政党。
值得注意的是,投给政党的第二票更重要。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某政党在议会中的席位数,因为选票的计算和各政党的议席数须以第二票为基础,而选民在投第一票时主要考虑的也是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
因此,单一选区比例代表混合制(又称两票制)是以比例代表制为基础,融合单一选区多数制的原则而设计出的一种新型选举制度。同时,为了限制小党进入议会,避免选票过于分散,德国还规定了一个“5%条款”,即未获得5%选票的政党不得进入议会组成党团。
颇具讽刺意义的是,混合选举制并不是德国的故意设计,而是当时各种政治势力妥协的结果。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德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这种选举制度的国家。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国家才纷纷效仿德国改革其选举制。
匈牙利1989年发生政治变化后,在确立其国会议员选举制度时,率先采用“单一选区制与比例代表混合的两票制”。不过,匈牙利单一选区采用多数代表制的“两轮投票制”,要求选区中过半数的候选人才可以当选,因而其实是相对多数制的一种修正。
1993年,新西兰这个曾被认为是威斯敏斯特多数民主政体的典型,也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放弃传统的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赞同采用德国式的单一选区比例代表混合制,并于1995年生效。
在国会120个席位中,有58%的席位通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42%的席位通过有 5%门槛限制的比例代表制产生。1996年新西兰举行了第一次比例代表制选举,标志着其多数模式发生重大变革。
在1935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60年间,新西兰内阁和英国相同,无一例外都是一党多数内阁,而且从未间断过。工党(Labour Party)和国家党(National Party)两大党把持着新西兰政权,轮流执政。
1993年最后一次相对多数选举后组成了一党多数内阁,但此后议员脱党的情况频频发生,出现了一个(与刚刚分离出去的脱党者结成的)短暂的准联合内阁,接着又变成一党少数派内阁,最终演变为一个少数派联合内阁。
第一次比例代表制选举使新西兰政治发生立竿见影的变化。首先,选举结果的比例性比从前的相对多数选举高得多。65名议员按照相对多数原则从单名选区(包括5个特设的毛利族选区)中选出,另外55名议员按照比例代表制从政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
在向各个政党分配第二批的55个议席时,要使分配结果在总体上尽可能成比例。虽然在此后的选举中对单名选区、毛利族选区的数量和政党所提名单占有的议席数量都作了微调,但规则继续适用。
其次,选举产生了多党制,史无前例地有6个政党在议会中获得了议席。尽管最大的党国家党仍然得到了超额代表权,但上下波动幅度不到3个百分点;最终以33.8%的选票获得了36.7%的议席。没有一个政党赢得议会半数以上席位,这与战后任何一次选举都不同。
最后,国家党和新西兰第一党组成了两党联合内阁,这与从前长期的一党多数内阁形成了鲜明反差。新西兰第一党是少数民族毛利族的主要代表,它赢得了包括全部5个特设的毛利族议席在内的17个议席。
这个内阁获得了议会过半多数的支持,而接下来的全部内阁要么是少数派联合内阁,要么是少数派一党内阁。由于上述与多数模式的显著差异,1996年之后的新西兰不再是“真正的英国制度”的典范,更不用说是什么最佳样本。
用奥地利前总统库尔特·冯梅滕海姆的话来说,“英国(现在)似乎是唯一保留着威斯敏斯特模式主要特征的国家”。新西兰改革严重冲击着英伦三岛,倒逼着前宗主国开启议会制改革进程。
20世纪90年代苏格兰议会民主制改革
和美国、瑞士不同,英国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派生出来的机构,承担着一系列重要职能,财政上也必须依赖中央政府。在这种制度下,议会多数党和内阁的权力在制度设计中没有受到地理上、功能上的明确限制。
由英国基尔布兰顿勋爵(Lord Kilbrandon)领导的皇家宪法委员会,曾在1973年断言:“英国是欧洲最大的单一制国家,而且足以跻身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国家中中央集权程度最高的国家之列。”
不过有两个例外应当加以说明,一个是高度自治的北爱尔兰,其半独立状态甚至超过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的州。另一个便是苏格兰逐渐向英国政府申请的“权力下放”运动,苏格兰人需要在伦敦有一定声量的话语权。
其实早在1974年,英国政府要求苏格兰议会采用简单多数选举制的举动,就立即引发苏格兰民众,尤其是苏格兰民族党的强烈反对。尽管没有什么成效,但充分显示出选民对英国现行的简单多数代表制的强烈不满。
1997年以布莱尔为首的英国新工党上台后,开始建立以权力下放和伙伴关系为基础的现代化政治架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宪政改革。这一次,苏格兰议会继新西兰脚步引入比例代表制,即使英国下议院的大选依然是简单多数代表制。
具体而言,划分选区是此轮改革的首要环节。苏格兰议会选举采取的混合选举制,以两轮投票形式展开。相对应,便要进行双重选区划分。原来简单多数代表制采取小选区制,现在比例代表制采取中选区制。
就是将最近一年登记的选民总人数除以选区数,计算出选民配额,力图使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尽可能的接近配额数。第一次苏格兰议会选举中,整个苏格兰被划分为73个小选区,每个选区内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即当选为议员。
第一轮投票其实与威斯敏斯特议会下议院议员的产生方法一样,每个选区会产生一名当选者,所以第一轮投票结束时,全苏格兰总共会产生出73名议员。关键在于,接下来进行的第二轮比例投票活动。
在第二轮投票中,苏格兰被划分为8个中选区.每个中选区由8-10个小选区组成。每个中选区选举产生7名议员,在结束后会产生56名议员,所有苏格兰议会议员在议会中享有平等地位。
对于选民来说,第一票大可以投给各个候选人,候选人资格与威斯敏斯特议会的候选人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是苏格兰议会候选人即使未放弃贵族身份,牧师和修女及定居在苏格兰的具有欧盟公民身份的人也有权被提名为苏格兰议会候选人。
为了防止恶意的候选人随意参选,每个候选人至少要有选区的2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并将交纳500英镑的保证金才能获得候选人资格。若该候选人在选举中得到5%的选票,保证金将会被退还。
《苏格兰法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最多不能超过12人,当然这个名单也许只包括一个人,出现在名单之上的候选人才有资格参选第二轮.当然他们也可以作为自己政党的代表参与第一轮的选举。
这便要求在正式选举前,各个政党考虑确定自己的候选人。将本党推荐的候选人按照内部议定的顺序进行排列,提交一个候选人名单,实际操作中,小党往往会选择保存实力只参加第二轮的选举,因为它们通常没有充足的财力和精力在第一轮中进行竞选宣传来拉选票。
其结果是:排在第一位的候选人获得其政党赢得的第一个额外席位,排在第二个的候选人获得其政党赢得的第二个额外席位。依次排列下去,若某候选人已经在第一轮选举中当选则自动退出第二轮选举,由后面的人顺序递补。
若原当选者因故无法到任而导致席位空缺,则由排列在该政党名单中的下一个候选人自动填补空缺,无需再次补选。随后,每个政党第二次的得票总数÷(每个政党已经获得的席位数+1)。依次重复此公式,直到席位满额。
应该说,混合比例代表制给苏格兰地方小党带来转机。像苏格兰社会主义党和绿党这样的小党也能够把自己的代表送进议会,改变了大党独霸天下的局面。而苏格兰民族党在1999年的选举中脱颖而出,得到35个席位,成为新政府的最大反对党。
到2007年,苏格兰民族党一跃成为苏格兰议会第一大党而获得执政权,并在2011年的苏格兰议会选举中再次夺魁。如果是在从前的简单多数制下,这根本不可想象的,一些小党和独立候选人只能处于政治边缘地带,没有任何竞选保证金。
与此同时,比例代表制的引入打破了原来简单多数制下,妇女议员比例低的惯例,增加了妇女参政的机会。1999年有48名妇女当选议员。这样利于少数派利益的维护。使更多代表着苏格兰民众的声音借助各个政党进入议会、进入立法程序,更符合现代民主的要求。
新西兰、苏格兰混合比例代表制的效果及影响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混合比例代表制已经成为世界选举制改革的一种新趋势。它结合前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优点,能在制度上让各国可以在保留其原有选举制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在选举细节上做相应的改革,完善其现有的选举形式。
但采取不同的比例代表名额分配方式与比例、不同的政党门槛和不同的比例代表计票方式,都会导致采取混合式选举制的国家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所带来的政治效果和影响也大不相同。
首先,混合选举制最关键的因素就是采用何种方式分配议会席位。德国、新西兰采用的“联立制”,是以政党得票率为准来决定各政党在议会中应得的总席位,扣除掉各党在单一选区中已当选的席位,再来分配比例代表席位。
而苏格兰、匈牙利等国所采用的“并立制”混合比例代表制,即单一选区的席位和比例代表的席位各自分开计算,虽然一些小党和独立选举人的参选地位大幅上升,但这种分配比例代表席位的方法会减低比例代表性。
由于单一选区中本来就极易产生的重大比例性偏差,并不能保证能从比例代表议席部分得到适当的补偿与平衡,显然与混合代表制设计的初衷其实是有较大背离的。实际运作效果也会出现一盘散沙的局面,例如韩国和日本。
自1948年韩国第一部《国会议员选举法》颁布以来,韩国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可依旧存在着“死票”产生过多、比例代表议席比重过低等问题。韩国各界对此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混合比例代表制”。
问题是,相关方围绕如何增加比例代表议席数争执不休,致使改革方案无法在国会通过。哪怕韩国国会议员选举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日本方面的情况更加惨不忍睹,日本国会长期被自民党把持,日本议员根本不能充分代表不同阶层、地域选民的真实政治意愿。
日本人在增加比例代表的超额议席数时,反倒“稀释”了选举的比例性。也就是说,超额议席越多,选举的比例性就越低。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日本至少要将地方选区议席与比例代表议席的比例从现在的5.38:1降低到1.61:1,才算回归到正常区间。
较为显著的消极影响,还有“分裂投票”情况。由于混合比例代表制将“人物的投票制”的多数代表制和“思想投票制”的比例代表制融为一体,那么无论是基于制衡理念、策略性投票,或是“同情效应”,选民在单一选区内的票选结果都会无法预估。
另外,改革后的选举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相对多数制,因此对于苏格兰民众来说,选举的成本陡增。他们要用相对多数选举制选举英国议会议员,要用单一选区比例代表制选举苏格兰分权议会的议员,要用政党名单制选举欧洲议会的议员。
在未来,还有可能将会用比例代表制的另外一种形式单一可转移投票方式(Single Transferable Vote,STV)来选举他们的地方议会议员,一次次选举运动要占据人们日常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
英国长期以来都实行的是简单多数选举制度,新西兰和苏格兰的“旁逸斜出”很明显为原英联邦国家威斯敏斯特议会选举方式改革提供新思路,但在客观上也敲响了19世纪自由主义政治的最后钟声。
“赢者通吃”机制一招不慎,便会将整个国家拉向内战边缘。美国1860年代南北战争的爆发,某种意义上亦算是一个技术问题。实行比例代表制的众议院分裂,而参议院又无法回护蓄奴州的利益以至于“叛乱”爆发。
不谈抽象价值,民主意味着一种对等的谈判(Negotiation),象征着一份理性的妥协(Compromise),更表现着一类和平的斗争策略(Non-Violence as a Conflict Strategy)。可如果当诠释何为“民主”的选举制,沦为极端的催化剂,那么,“为了选举的选举”才是民主的最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