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宋以降,直至中华民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千余年间,历代封建王朝制颁发和施行的法律中,既有综合性的刑事处罚法律法令制度,用以规范社会邸报等编印物的传抄活动;又有专门限制、禁止和惩处民间报刊的特定条款。
鸦片战争以后,资产主义思想观念及做法随着各色西方人士的到来和国人游学东归,而逐步被中国社会及学界接受。现代新闻业迅速发展,清廷因感到统治地位受到冲击和威胁,遂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遏制和防范。
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清政府于1906年公布了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鉴定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和《报章应守规则》,对后来所有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文字读物等事项做出相关规定。
次年12月,清廷又发布了《大清报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报律”作为法律法令制度标题的法律文本,标志着中国的报刊法制建设从综合法中正式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由政府正式颁布施行的专门性法规。
不同于官职改制带来的央地失衡和司法改革带来的“部院之争”,清末新政在新闻法领域的管理与改革极为成功。《大清报律》的颁布、施行,在中国报刊法制建设发展历程中具有真正的里程碑意义。
从“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上书光绪帝的《请定中国报律折》,到《大清报律》的颁布实施,清末已经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近代新闻法制体系。尽管清政府制定新闻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新闻自由,但这一举措客观上却是实实在在促进了中国新闻立法的发展,为我国新闻法制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中国古代“报禁”及新闻业管理办法
“文字狱”在制度层面的滥觞起源于北宋,皇城司的巡察亲事官和逻卒“周流民间,密行伺察。”印刷业的革新,促使大量具有鲜明的民间色彩、直接的新闻传播功能和更多报刊自身特征的“小钞”迅速发展。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宋代报刊法制体系中,包含了由确立宋朝报刊事业体制、规定报刊事业具体运行环节及标准、规定对违规进奏官的处罚标准、对社会办报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查禁民间小报的有关规定等五个方面组成的主要内容。
具体而言,即在形式上规范诏令、臣僚的建言献策;在内容上查禁“私揭”现象。都进奏院的设置,则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从新闻采集到传播发行,完全掌握在朝廷手中,基本的状报运作流程,使进奏院状报具有了真正意义的官媒性质。
元代没有形成系统的报刊法制,蒙古人的“宽仁和放纵”反倒促使大量“街市小令”或“村坊小书”在民间流传。明清时期的提塘情报体系,亦在帝国庞大、驳杂的驿站与商贸网络上萌芽。
有鉴于此,明代“报禁”在罗列和惩处标准的层次区别上,规定得更加具体详细,更具有操作性,而且开始根据某一事物(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惩处的刑法力度,使法制更好地发挥威慑作用。
其中尤以明初左懋第对“必当密”与“不必密”的论述以及关于封锁新闻导致“科录史馆皆不能启什袭之藏而笔之”严重后果的观点,以及崇祯年间祁佳彪关于区别“不妨抄传”和“不应抄传”的论述,最为典型。
有明一代,在促进宣传和避免泄密的相互关系上,明朝君臣对于新闻出版行业的认识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清王朝在消灭南明政权之后,抓紧调整和建立了国家文报管理系统,提高“文字狱”水平。
清代在管理塘报运作方面的细致程度,大大超过明朝。规定“凡疏章邮至者,提塘官恭送通政司。(内阁)应致各部院者,授提塘官分投。若有赐于其省之大吏,提塘官受而赍致之。谕旨及奏疏下者,许提塘官誊录事目,传示四方”。
“凡题奏奉旨之事,下科后令该省提塘抄录,封发各将军督抚提镇”;“凡钞刊章奏事件、寄交各省敕书、信印物件以及各部院寻常咨行外省文件,俱交给(提塘)递送”;“各省必随本章同发(揭帖),封套注明月日,申送通政司。通政司于送本次日,始令提塘分送各衙”。
此外,“督抚提镇以下各衙门,有咨呈在京各部院公文,于公文别具印单,将角数及何年月日封发之处,一一注明。令提塘随公文投递。各部院查对明白,于原来印单内注明收到日期,发还原衙门,以凭稽考有无抽压遗漏”等等。
清朝统治者在镇压小钞方面,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苛刻程度。顺治帝先是不准“擅行揭贴先行发钞”和“以私揭妄付邮递钞传”;接着以“尤宜严禁”的鲜明态度予以查处,但还未明确提出惩办的具体措施。
康熙、雍正年间,满清统治者对民间小钞予以高度重视,并运用刑名手段予以管制,并颁发了不可胜数的法令,对散播小道消息、泄露塘报内容者予以严酷的惩治。其中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雍正帝对其与王公大臣过节吃粽子活动进行失实报道的查处。
由于雍正皇帝从报道中看到了皇储之争的余波,所以“着兵刑二部详悉审讯”,“务究根源”。出产该份小钞的报人何遇恩和邵南山,就此丢掉性命。这可能是中国新闻史上,第一起因传播谣言获罪被杀且有姓名可考的两人。
到乾隆帝统治时期,清朝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报刊管理体制的构建。擅自钞录刊刻“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文章的,治罪;借邮传之名,作奸滋弊,“俾紧要事件,先期漏泄”的,交刑部议处;伪撰臣僚奏疏和硃批谕旨的,杀头。
民间小报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皇帝的天威和形象;是否有利于社会治安和民众人心的稳定;是否有利于整饰吏治、警诫官绅;是否有利于鼓励文武百官为国家效力,建功立业;作为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予以出版发行。
值得一提的是,满清统治者为了麻痹人民,转移街头巷尾的热点议题,对于连载色情图文、发布博彩讯息、猎奇惊悚故事、本地名人八卦等低俗文化内容,则采取相对纵容的态度。只要不涉及敏感话题,一概予以通过审查。
经过康、雍、乾隆三朝的严厉镇压,清初曾公开存在于民间社会的小钞基本灭迹,无数“报房小钞案”遭到血腥清洗继而严加取缔。迄于近代形态的报纸出现以前,清王朝只有“邸钞”和《京报》两大官媒具有议论朝政的合法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士绅阶层在满清君主大兴文字狱的过程中,并不总是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在对前明言官与东林党人祸乱朝纲进行一番“斟酌损益”之后,清代学者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思想”,有其必要性所在。
而当一系列旨在禁锢思想、压制意见、箝制新闻自由、封锁不同声音和镇压“违法”报人的皇帝谕旨、院署告示、衙门奏请(准)及臣僚奏章等文书,成为具有管理和规范报刊事业法律效力的典章制度。
18世纪初的社会舆论场,就只剩下关乎于声色犬马的无聊话题。不仅知识经验无法得到更广泛的讨论与交流,更遑论涉及参政议政的渠道开辟。当“莫谈国事”成为茶馆、酒坊等公共场所默认的共识,大清帝国自然将在近代竞逐世界中淘汰出局。
改良派与维新派士绅的新闻观与办报事业
1815年在马六甲创刊的《察世俗每月统记传》,是世界第一份符合现代标准的华文报纸。由于当时清政府禁止外夷在国内办报(传教),这一阶段的华文报刊基本上都是在中国周边地区如马六甲、新加坡和巴达维亚等东南亚创办。
这些西方传教士所创办的华文报刊从传播基督教教义、介绍西方的近代科学技术开始,逐步成为宣传西方民主自由观念的政论性杂志,企图用西方的“上帝”来说服中国的“皇帝”,打开中国封闭的眼界。
尽管此时西方已经出现了单页的新闻报纸,但为了迎合中国人阅读习惯,19世纪初由外国传教士创办的第一批海外华文报刊,从外观装帧到内部排版,大多模仿中国线装书的形式,并署有“爱汉者撰”、“尚德者撰”等字样。
1834年律劳卑事件后,中英关系日趋恶化,西方和东南亚发行的华文报刊被赋予极强的情报意味。林则徐赴广州禁烟随身提携的三位幕僚,主要工作就是协助翻译外文报纸,试图透过它们尽可能地了解外部世界。
这些外国传教士和中国翻译将英文、拉丁文中大量的词汇、句法、文学形式及宗教文化观念,输入汉语当中。特别是省略的规则、抽象名词的构词法,以及长前置修饰语的广泛运用,凡此皆为20世纪初现代白话文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840年6月,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由于清朝政府积贫积弱和腐朽无能,最后以签订丧权辱国的《中英江宁条约》宣告结束。这场失败极大地凸显了中国军事实力上的相对衰弱,众多知识分子及清朝官员领悟到亟须了解外国学问以强盛国家。
事实上,魏源就是在这场战争的阴影之下,编纂并刊行第一部中文现代世界地理杂志——《海国图志》。报纸被认为是传递“夷情”与外国技术最有效的载体,其简明扼要且具备时效性,有时仅仅通过快速浏览标题就足以知晓大概情形。
1842年,魏源在《海国图志》中正式对西方的新闻纸及自由办报的情况进行介绍:“澳门所谓新闻纸者,初出于意大里亚国,后各国皆出。遇事之新奇及有关系者,皆许刻印散售,各国无禁。”
他称赞英国“刊印逐日新闻纸以论国政,如各官宪政事有失,许百姓议之。故人恐受责于清议也”。西方各国“如各官宪政事有失,许百姓议之”的新闻监督功能也在功利主义之外,启迪着魏源的权利意识。
同一时间在香港“放废南裔”的王韬,也从靠翻译外语书籍为生的“文学买办”和满怀东西浪漫故事的游记作家,转变为现代中国新闻业之父。“广见闻、求通变”;“论时事、抒胸臆”;“有道德、通古今”构成其多年报馆工作经验的全貌。
王韬的上海、香港双城经历,以及海外旅行的眼界,使他迅速发展出双重文化与语言的视野,并成为向读者介绍西方且深具影响力的解说者,同时也是向维多利亚时代西方人士介绍中国古典传统的重要解说者。
鸦片战争以后出现的“洋务运动”和“留学潮”,虽然不能说完全是由于魏源、王韬等改良派人士创刊、办报宣传的功劳,但客观上,的确对中国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态起了催化和助推的作用。
到1872年《申江新报》创刊之际,中国人不再陌生于报纸这种新颖的文章形式,期刊也自然而然地作为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模式。不久,上海便形成了以《字林沪报》、《申报》和《新闻报》等中文商业报纸鼎立的局面。
不过,上海新闻业能够迅速发展,并成为全国报纸中心,得益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环境。信息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力量。应有的权力被剥夺,很可能就会演化为颠覆的力量。如果不是“托足租界”的情况下,很难有所作为。
当然,外国驻华使领馆或租界当局也会在清政府“照会”或“要求”下,帮助查禁宣传反帝、反封建的报刊。例如当时轰动全国的“《苏报》案”,就是清廷和西方列强之间互相勾结,维护各自的利益的典型。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的惨败唤醒和激励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救亡图存,上海《申报》在公车上书后,刊登一则非比寻常的“时新小说”竞赛广告,主题是针对斫害中国社会的三大弊端——鸦片、缠足和科举,一时间引起朝野上下广泛热议。
从1896年《时务报》创办到1898年9月戊戌政变发生,全国各地创办的报刊达70余种,形成了我国近代第一次办报高潮。王韬在1883年《论各省会城宜设新报馆》一文中,“各省会城市设立新报馆”的提倡终于得到广泛响应。
对于国人自办报刊,清政府最初的反应也是禁止出版。然而,面对日益增强、扩张的社会信息需要,此时的满清政权必须呈现出迥异于清初的“有序”状态,废除束缚近代报业发展的旧法制。
1897年,清廷御史徐道焜奏请修改邮局章程,降低发行新闻纸的邮寄费。清廷同意把报纸按“货样”标准纳费投寄,邮费略低于普通信件。这是中国报刊法制史上第一个与报刊直接相关的专门法规,表现出了鼓励报纸发展的政策导向。
1898年,光绪帝下“明定国是”诏,宣告变法正式开始。“百日维新”期间,清廷先后发布180余条上谕。其内容大量涉及到准许民间创办报馆;准许平民上书言事,官吏不得阻碍;正式承认官报、民报均有合法的地位。
“报禁”、“言禁”的藩篱首次被冲破,官绅士民也第一次获得官方准许的办报自由。这是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建设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但随着戊戌六君子在菜市口被腰斩,中国近代第一次新闻自由的尝试中途流产。
清末新政时期的新闻法体系建构
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清廷发布“整顿政事……实行新政”的上谕。20世纪初,民间报刊已成为阻挡不了的潮流。就这样,清政府在既极不情愿,又无可奈何情况下,开始了制定中国近代报律的进程。
表面上看,清末报律基本是照搬西方各国或日本的报律文本形式。譬如在《报章应守规则》和《报馆暂行条规》的体例上,一变以往照搬祖宗旧例形式的“一‘一’”到底的做法,改为西方报律中通用的“条”“款”体系。
自1906年7月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以后,清政府陆续制定或修订、颁布了《大清报律》及《钦定报律》等直接管理、规范社会报刊活动的法律,力图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近代报刊法制体系。
除此之外,还出台诸如《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 《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及减价章程》、《违警律》以及《著作权章程》等与纸媒活动直接相关的法律法令。分别对纸媒的创办程序、出版发行、禁载内容限定以及报人权限等方面特别作严格的规定。
至少在形式上,清政府完成了从皇帝“圣谕”(诏书、臣僚奏章等),到具有现代法律文本基本特点的“报律”蜕变。从而搭建了一个基本完整的中国近代报刊法制体系,直接管理、规范社会报刊活动。
在颁布《大清报律》、《大清印刷物专律》以及《钦定报律》之前,朝廷对查禁和处罚报刊没有公开标准,随意性极为明显。晚清“新闻法”的进步之处在于,其将违禁事项预先列出,作为儆诫,治罪和量刑标准也对全社会披露。
1908年,《大清报律》规定“年满二十岁以上”,“无精神病”且“未经处监禁以上刑”之“本国人”,就可以充任报刊的“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者”。这基本符合《钦定宪法大纲》中的“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然而,国民自由办报的权利仍然仅停留于字面和理论层次上。对报刊禁载内容及违规处罚的方面的规定表明,满清统治阶级仍打算继续推行愚民政策。《钦定宪法大纲》中“当紧急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的规定,更为对有损其统治的报刊予以严厉制裁以法理依据。
《报章应守规则》、《大清报律》和日后的《钦定报律》,皆在报道的内容上设置了重重障碍。规定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害治安;不得败坏风俗;凡有关外交、内政的文件,“如经该管衙门传谕报馆秘密者,该报馆不得揭载。”
一些诉讼案如果未经审判衙门允许旁听,则报馆“不得妄下断语,并不得有庇护犯人之语;不得摘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报纸更不得登载所谓的“冒渎乘舆之语,淆乱政体之语,妨害治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
如有违禁报道或刊登未经阁钞、官报公布的“秘密”公函,则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或处以一定额度之罚金;或予以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之监禁;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且“永远禁止发行”。
关于报刊的创办程序,清政府则在短短的五年间,连续更张,经历了一个从注册制到批准制,再到备案制加保证金制的发展过程。1906年制订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原本打算实行注册。
该专律规定:“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等,均须在京师印刷总局注册。凡印刷或发卖或贩卖或分送各种记载物件,而该记载物件并未遵照本律所载各条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注册者,即以犯法论。”可见“注册”具有强制性。
到1907年《报章应守规则》和《报馆暂行条规》出台时,清政府改行批准制,并明确对口管理部门是具有专政机器属性的“巡警官署”,试图把罗网编织得更加严密。“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俟批准后方准发行。以前开设之报馆,均应一律补报。”
待1908年《大清报律》颁布后,清政府又推出备案制加保证金制。该律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参与拟定,军机处、外务部、政务部等参与修改,在一定意义上也吸纳了北京报界的诸多建议,最后由宪政编查馆审核后颁布实施。
其中规定: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提供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地址,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
发行人需要缴纳的保押费规定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物价报告等项之汇报,免缴保押费。其宣讲及白话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毋庸预缴者,亦同”。
清廷制定《大清报律》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报人权利,促进言论自由,而是形势倒逼使然,意图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对新闻舆论的管控,使之纳入官方轨道,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
因此《钦定报律》,系在《大清报律》及其1910年修订本基础上再修订后改称而来。《钦定报律》和《大清报律》的不同,仅在于重申了上述规定,还在“各款”中增了“发行时期”,并调整了保押费的额度和收缴范围。
清末报律的调整与适用情况
《大清报律》、《钦定报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例》以及《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等规定都是覆盖全国各地、管理各种类型报刊的法律,是具有一般的普遍意义的报刊法律条规。理论上讲,是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报刊都必须遵守的。
但中国之大,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公布对本地区报刊活动进行控制和规范的报刊条规。例如直隶总督袁世凯就为防止海外进步报刊从天津进口,发布命令规定凡贩卖悖逆报刊者“照原价加罚一百倍”。
两江总督张之洞在《札江汉关道查禁悖逆报章》中明确指示:“如在华界开设者,禁止购阅递送,房屋查封入官;如在洋界开设,冒充洋牌,亦断不准递送,违者一并拿办。”这些地方条例对报律体系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补充作用,并形成了两者相结合的立法体系。
总体而言,清廷在1901-1911年展开的新闻法改革十分成功。由于当时报馆等纸媒数量有限,《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例》以及《大清印刷物件专律》等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情况与管理效果也相当显著。
从《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清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实施人员责任制、报刊样品备查制以及报刊失实更正制等手段来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
这致使清政府可以快速锁定受人贿嘱、损人名誉、颠倒是非、挟嫌诬蔑的发行人、编辑、印刷者,继而采取一定措施或运用警察权直接处理。尽管清廷在海关、禁烟、反腐等问题上左右支绌,但在报章、期刊、杂志以及其他印刷物件的管理上却水平极高。
首先,在报刊从业者的权限及侵权处罚方面,清政府格外肯定内容创作的著作权。《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皆明确规定“凡论说、纪事,确系该报创有者,得注明不许转登字样,他报即不得互相抄袭”,坚决捍卫“论说译著”等首创性成果。
这份“著作权章程”不但定义了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指明了“著作物者”的覆盖范围,还特别对报刊文章内容著作权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对以后的著作权立法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明确报刊从业者所拥有的,是“专为公益不涉阴私”而监督社会的权利。《报章应守规则》规定报刊“不得摘发人之隐私,诽谤人之名誉”,即新闻报道必须保护人们“隐私”,保证人们“名誉”不受诽谤。
再次,主管报律的清朝官吏深知,当官方新闻传播体系过于强大,而与此同时民间新闻传播渠道萎缩之时,社会舆论往往表现出其非常态的一面;恰恰当官方新闻统制相较宽松,民间信息渠道畅通之际,社会舆论反倒会步入正轨。
因此,在修订《钦定报律》时,清廷罕见地采纳且吸收了北京报界公拟的条陈五则。即设法消融报界与官界的隔阂,加强消息沟通;设法核减邮电费;准报馆第一时间抄取国家命令,回馆刊印;准予报馆记者旁听裁判;停止出版时要说明理由,并允许到大理院控诉等等。
最后,报律往往和刑事条款综合运用。如《违警律》就对报纸所载内容违反政府规定的行为和处罚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文书、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其罪之最重为死刑、无期徒刑者”。
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在放松报律之余,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废除“文字狱”。在清光绪二十七年,即1901年,清政府刊行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中,“刑律·盗贼类”下的“造祅书祅言”条第三款规定:
“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官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刑)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在贵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滥交匪类,前项事发者,将家人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
这一条款明确了对三种人的处罪,一是对“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有官职的先革职,若是军官还要“杖一百,流三千里”;二是对管理“各省抄房”的“该管官”,因没有履行职责而被“查出者”,按次数分别议处;三是对“滥交匪类”的“贵近大臣家人子弟”,既要处罚本人,还要照例议处那些“不行约束之家主”。
对于新闻统制的“宽”抑或是“严”,也并不意味着政治能力的高低强弱,表现的却是执政者的自信程度。可无论满清统治者的自信程度如何,“笼鸡有食刀汤近,野鹤无粮天地宽”的权术逻辑从未被摒弃。
《钦定报律》中不乏与《钦定宪法大纲》表白的“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明显抵触的条款,只是统治集团从文字表述上认识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法律的制订、修改及颁布,皆由皇帝一个人说了算的旧程序,在形式上由个人变成了政府部门。
就这个角度而言,1896年由工部尚书孙家鼎创办的《官书局报》、《官书局汇报》,可能是中国新闻法制建设起步的真正标志。一方面,其形式与报房《京报》相似,足以作为朝廷的喉舌;另一方面,又有涉及报刊活动与社会活动相协调、相关联、相衔接的条例草拟。
余论:对现代与传统的思考
“洋务运动”促进了中外思想文化的交流,以及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发起并受到光绪皇帝支持的“百日维新”运动等,构成了晚清报刊事业和报律发展的社会背景。
其中,封建官报经历了蜕变,直至最后衰亡;“外夷”在华报刊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但基督教价值观很快消失,关注的焦点逐渐放在民族解放的主题上;士绅团体创办的报刊大起大落,为政治局势所左右等等,构成了清代后期报刊法制发展的报刊背景舞台。
也就是在这个舞台上,林则徐、魏源、洪仁玕、王韬、陈炽以及郑观应等人,在思想解放的第一个浪潮中率先宣传报刊民主法制思想。经历“百日维新”时期的尝试阶段,“仿行宪政”终于在民间一片鼓噪声中诞生。
晚清士人对报纸的这种特殊情结,从近世古典文学中的表露出来的彻悟与忏心便可见端倪。18世纪儒家学者针对六经及其周边文献编纂的疏证堆积如山,使得回归纯粹思辨性的义理之学成为幼稚无理的想法。
从曹雪芹到龚自珍,都可以明显见到此种内部分裂:一方面产生陈腐平庸的怀旧尚古情绪,佯装一切照旧,另一方面则是带有反讽意味的,在一个新的精神世界里,仍以带有价值包袱和强加约束的旧文言写作。
白话文书写尽管在中国已有悠长的历史,元杂剧、明清通俗小说皆是古典意义上的白话文作品。但数百年来,议论文的标准语仍是文言文,只有闺中密友和结义兄弟可以在私底下互相阅读白话文手稿。
异于诗歌、散文和戏曲,由白话文著作很少能够在作者生前出版,一般必须待原作出版数十年后,待续书或续作出版,其影响源流方得以彰显。例如中国明清两代的小说传播,便以时间上的延迟与相对的私密性为其特征。
当“报纸”这种西方传入的新事物,以白话文的方式,暴露于一个与作者共时的广阔读者群前,在挑战中国人通常视诗歌、散文、序跋以及书信为构建主体思想和个体声誉的主要文类观念之余,似乎还兼容了精心修饰的写作手法与朴实简明的文章体式。
这种新意义上的严密精准,不至于被怀疑仅是对过时宋学正统的倒行逆施,很快为改良派士绅接受。新闻写作要求有勤勉严谨的学问,结合所要表达的道德意涵,这就有别于考据研究的枯燥,也不同于虚浮脆弱、缺乏确切文本基础的道德空谈。
一旦“报纸”获此能力,各种旨在进行政治或文化批判力的体裁、文本,如“谴责小说”“社会小说”等就在20世纪初以令人惊异的速度在报纸上“连篇累牍”地发展,成为对于传统理学、宋学表达拒斥的一个途径。
更为重要的是,在晚清士人看来,报纸提供了全球剧场景观。鸦片战争前,中国各类文本中的外国描述,依旧是异国情调式的神秘叙事与幻想的混合。经常以居高临下或有意贬低的语言,将外国人描写比喻为禽兽。
但到19世纪末,还抱持这样一种错觉的中国知识分子已经很少了。对他们而言,现代世界已经是一个无限延展的概念。具体而言,可以有两个维度展开。一是知识经济,二是权利与自由。
前者例如魏源,他在序言称自己编写《海国图志》的首要宗旨,便是“为以夷攻夷而作,为以夷款夷而作,为师夷长技以制夷而作”。研究并掌握外国风俗政教和“奇技淫巧”,进而重新肯定自身根本的身份和实力。
后者则是报律大臣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大清报律》的颁布实施,使得言论出版自由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承认,几乎突破了封建帝国长期以来的“报禁”和“言禁”桎梏,使得新闻从业者和社会评论家终于处在了光明之下。
随着雍乾时期制度化建设的加强,专制政体愈趋完善,尤其是严厉的文化钳制,将整个社会的新闻传播活动导向“正轨”。处于政府完全掌控之中的社会舆论,呈现一幅安宁、和谐的图像。
然而,有清一代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舆论失控事件,恰恰都发生在传播控制苛严的雍乾时期,而并不在文化政策颇为宽松的顺康两朝,或一潭死水的嘉道年间,或思想激荡的晚清七十年。
晚清报刊事业和报刊法制体系建设表明,传统不能再被视为时空切割的对立面,相反,传统是时空绵延涌动的过程,总已包含无数创新、反创新和不创新的现象及其结果;而现代性则被简化为趋新的时空概念,力求反对“旧”事物。
在任一历史时刻,以“现代”为名的向往或压力都可能催生出种种创新求变可能。这些可能彼此激烈竞争,而其中最被看好的未必能最后胜出,也未必是唯一回应历史变数的答案。只是,在中国语境里,“托古改制”等固有观念发展出不同的诠释维度。
那么,清末新政的现代性又是如何表现的呢?作为一个外来的概念和经验,其不简单是跨文化和翻译交汇的产物,更涉及某种“空间移动”,尤其是外缘、前沿、边疆以及中介区域的界定与划分。
比如王韬流亡与旅行经验不仅使他通过中国眼光审视西方,也借由西方的镜头反观中国。这样的双重意识造成其创作中的矛盾与跨文化感。凭借他的多元努力,王韬一度成为当时东方学领袖人物的得力助手,也是晚清西潮的关键缔造者。
他的游记、短篇小说和创办的杂志书,不仅将西方描述成一个拥有现代技术与工业的进步所在,而且是性情开放、浪漫旖旎的国度,一如他所想象古代神话中的“女人国”,如今已迁至欧洲了。这种二重性使王韬发展出真正的全球视野,缺点是很容易将西方性和现代性混淆。
晚清报业活动和报律发展或许能够给我们在西方性与现代性之间有所区分,惊醒我们一个国家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性发展,必然带有由内里和外来刺激而生的自我更新能量。
中国现代化发展曾被认为缘起于白话文运动,但晚近的研究显示,维新的想象同样来自“报”这一传统概念的内部转型,甚至传教士孕育的翻译文化也起到重要作用。现代报纸在中国的孕育和明末清初的“小钞”生态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性。
事实上,如果没有白话文的千年积累与压抑,以及清朝三百年骇人听闻的文字狱经验,晚清修订报律的朝臣自然不会展现出如此高的治理水平,更不会和民间报界缔结良好、和睦的协作关系。
报纸重新定义了作者与读者,以及不同作者间的关系想象,清朝官员也在报刊领域的管理大获成功。只是,当海内外华人都能日日夜夜从刚创刊的中国报纸上阅读相关事件报道:俄国入侵中国东北,波兰遭瓜分以及菲律宾革命。不再为清廷“羁縻”人格,抛弃腐朽清廷的想法,只可能与日俱增,直到武昌起义那声枪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