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果发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公平,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湖北某村村民王先生的房屋因当地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而乡政府与王先生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有失公平。中征律师接案后迅速采取多项法律措施,帮王先生获得胜诉!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先生在湖北省孝感市某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并一直在此经营居住。后因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委托人并未获得任何征收补偿。
委托人向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之后,委托人收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取得了委托人与某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案涉补偿协议书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该协议书。之后,委托人收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中征律师认为,该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遂代理委托人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被告区政府辩称:委托人已与乡人民政府签署案涉协议书,已经对该协议书的内容充分知晓,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其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中征律师提出反驳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委托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显失公正,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理,委托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显失公正,对其权益造成侵害,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受理。
该行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天,委托人就应当知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因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告诉起诉或复议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委托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因此,委托人向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区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区人民政府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及委托人提起行政复议超过复议期限,其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孝感市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案法律点睛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增设了其依法行使权力的义务。
若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执法目的严重不当,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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