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试剂,要不要去拿个注册证?

文摘   2024-11-04 08:03   广东  

最近,有朋友来咨询,说自己有个科研试剂,临床用的也蛮好的,但老板有些合规方面的担心,不知道是不是需要去申报一个注册证。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因为如果从检测原理、操作方法、甚至应用对象等方面来说,很多科研试剂和体外诊断试剂都是一模一样。

这都不用做基因检测这样高大上的新技术,像酶联免疫产品、免疫组化产品这些看起来很Low的技术当中,也有大量的科研类产品,而且,有不少就在临床上使用。

所以,面对这个问题,真正需要问的,是这个产品,而不是服务,有没有准备好大规模推向临床

首先,要明确一点,医疗市场是一个特许经营市场,也就是说,需要获得监管机构许可之后,才能进入。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产品都要获得注册证之后,才能进入这个市场。

比如,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当中,就做了这样的规定,“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

这也就是现在的LDT。

所以,注册证的作用,不在于能让你的产品应用到临床上,而在于有药监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体系背书,产品具备进入各家医院和集采当中的资质;而如果你的产品没有证的话,那就必须要一家一家医院去谈准入的问题。

所以,如果你的科研产品就是一个小众产品,难以上量,这个时候去报一个注册证就是不合适的了,应该走医院自行研制的路子进入临床。

当然,还有另外一条路,那就是特检

为什么在文章开头的时候,我要强调是产品而不是服务呢?

因为我们可以在医检所,也就是ICL里面,开展特检项目,作为一项服务,卖给医院,特检所用到的试剂,是不需要一定有证的,比如说,目前很火热的tNGS,就没有证,但在临床上已经应用很广泛了。

所以,如果你打算卖的不是产品,而是检验服务的话,那也不是必须去拿一个注册证的。

但要注意一点,这一点是建立在同类产品也没有证的基础上,如果同类产品有证,那这条路就走不通了。

不过,什么叫同类产品有证呢?比如,我开发了一个八十五联检的tNGS项目,里面包括甲乙流和新冠检测,在这种情况下,算不算有已上市同类产品

不算,在当前,只要在你这个八十五联检的产品当中,包含一项没有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检测项目,那么你的产品就不能认为有已上市同类产品,可以在ICL当中使用。


我给你举一个例子。

罗氏的Ventana HER2/neu(4B5)IHC检测系统,也被成为PATHWAY anti-HER2/neu (4B5) Rabbit Monoclonal Primary Antibody,这个产品做为科研试剂,已经上市二三十年了,但一直作为科研试剂使用,没有去拿注册证。

转折点出现在2022年,当时Enhertu对Her2低表达乳腺癌的治疗效果非常好,开启了一个全新的乳腺癌治疗市场。而在其药物临床试验当中,所使用的伴随诊断试剂,就是Ventana HER2/neu(4B5)IHC。

这个时候,罗氏就顺利成章的把Ventana HER2/neu(4B5)IHC拿去注册,并于2022年9月份获批上市。

好了,让我给你总结一下这个路径。

首先,要考虑你卖的是产品还是服务,如果你卖的是服务,那就应该走ICL的路线,不需要去报注册证。

那如果你卖的是产品,就要考虑你的产品上量的情况如何,如果产品没有一个足够规模市场,那就应该考虑采用在少数医院建立LDT的方式。

只有当产品具备一个足够规模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你才需要考虑给你的科研产品,报一个注册证。

关注我,降低产品上市认知门槛。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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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科学
诊断科学,产品和合规咨询顾问,打造了《IVD上市课》等系列课程,曾为多家国内外诊断公司提供战略咨询服务,提倡“从概念到市场”的理念,为诊断厂家提供产品和合规规划的参考方向,一起更早看到未来。使命:降低产品上市认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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