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果
烟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涉评估报告进行修改,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胜案过程
委托人王先生、王女士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某区,并于1999年取得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述房屋权属证件载明土地使用面积约为218.67平方米,即委托人通过出让取得了案涉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2000年,委托人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翻建、扩建,建成案涉房屋,总面积约为236平方米。后因相关项目建设,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错误评估,向委托人送达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明细表》,后烟台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烟台某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对委托人房屋面积的认定仅为127.57平方米。
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该评估报告严重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被征收人的财产权,遂及时指导王先生、王女士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主办律师召集办案组团队第一时间启动复核程序,但复核未实质性解决问题。办案组律师又及时研究出新的方案,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更正错误的评估报告,重新出具新的报告。
面对错误的评估报告,办案组经研究案件情况,将详实的权属证件以及其他实际情况作为基础,拟定专业的鉴定申请。后委托人收到《关于对烟台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要求该资产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案件总结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作为被征收人在案涉项目开始启动征收时,一定要清楚了解征收的相关细节,在相关单位对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测量、评估过程中,对于错评、漏评等情况,及时提出异议。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启动专业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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