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如何正确起诉?

文摘   2024-12-09 17:55   北京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复议程序承担着很大一部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重要职能,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检纠错程序,在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提供了主要的问题解决渠道。


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当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但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针对不同的决定形式,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也存在不同。只有正确应对,才能及时维权。中征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具体讲解。


案情简介

2023年,北京市王女士房屋被非法强拆,始终无法得知具体行为机关。2024年2月,王女士提起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为由驳回。


王女士随后以基层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以复议机关是程序性驳回,应在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行为或基层行政机关的基础行政行为择一起诉为由,退回了王女士的起诉状。


中征律师经过研究,认为该情况并不属于应当择一起诉的情形。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决定有驳回、维持等不同形式。针对不同的决定形式,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也不同。


案件中,复议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为由驳回,该条规定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根据上述两法条规定,行政复议驳回决定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种,需讨论行政复议决定所引用的法条是否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两种驳回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情形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但书情形,第一款第(一)项,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属于复议维持,而非程序性驳回。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中征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一定要冷静分析,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仅耽误时机,而且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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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黛亦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专业功底深厚,法院工作的背景及为拆迁拆违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让她对民行交叉案件以及行政程序都有着更清晰全面的了解,也让她可以更熟稔地在法庭上精准把握案件的脉搏。无论是复杂的法律关系还是漫长的诉讼流程,都不会让她有丝毫动摇,她的勇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守,她的强硬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她的温情是对委托人的人文关怀,她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中,为老百姓开辟出一条正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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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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