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上诉案件,还是再审或者抗诉案件,在想办法纠正错案的理由中,法律适用错误,是很多人都会使用的法律规定。当然,无论是诉讼法,还是检察院的监督规则,法律适用错误都是案件存在错误需要撤销重审的重要理由。
但是,当事人在上诉或者申诉案件时,写明的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往往会得到法院的一句话评价,那就是当事人对法律理解有误,法院不会参考你的意见进行审查案件。一句理解有误,可能就直接否定掉了大部分人对法律的分析和说明,这就是导致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很多案件判决的不公平。
到底什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例举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种情形,研究这条规定,其实可以发现,要想以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案件判决存在错误的理由申诉案件,条件非常苛刻,或者说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就是说,大家费劲去说明法律适用错误,作用非常小,法院说你对法律理解有误,你几乎没有反驳的理由。
因此,要解决这种问题,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避免将法律适用错误作为自己主要的或者唯一的申诉的理由。一个案子判决的正确还是错误,大部分时候,关键还是看法院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证据采纳和采信是否公正合法。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话本质上是说打官司要想赢,关键事实要认定正确,那么申诉案件,重点就在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证据采信过程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每天处理无数案件,当事人在法院面前讲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那不就是班门弄斧,怎么可能讨到便宜。因此,在诉讼中,想要通过说明法律适用错误来纠正错案,本身就是不明智的。案件的上诉靠证据,申诉靠指出法院的错误,一定避免将法律适用错误作为自己最主要的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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