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社会百态复杂且具有特殊性,而法律是相对稳定不变的。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律不可能刚好对应解决诉讼中的争议,加上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本身就不可能一一对应。所以,民法典赋予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案件的审理。
因此,自由裁量权本身是极好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个人专业技能参差不平,会出现由于超出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的审理存在错误。或者,由于法官存在枉法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判决存在严重不公。
超出自由裁量权,一般是指法院的裁判没有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本身是有前提的,如果超出这些前提,就会导致案件判决存在错误。这种错误,往往是因为法官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因,导致判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申诉这种案件,就需要从更为专业的角度,从法律原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作为参考,来进行申诉。
滥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法官进行自由的裁量。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枉法裁判的形式也是千变万化,没有定准。但是,这种判决,当事人一方肯定能够感觉到,因为一个案件如果存在滥用裁量权,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理意见一定是被忽略或者强行驳斥的,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利。那么这种案件进行申诉,除了正常的申诉外,肯定需要更多的办法来处理,比如投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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