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喜欢搞证据突袭,就是不在法定的举证期提交证据,而是等到开庭时直接提交,甚至认为这是一种很聪明的做法。但是实际上,这并不是什么明智的做法,虽然实践中,确实有一些案例,因为搞诉讼突袭,导致对方来不及准备和应诉,从而赢得诉讼,但是这样的风险其实是很大的。
在最高法的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592号案例中,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突袭行为,最高法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本身在举证期间可以举证,但是却不提供,不仅导致案件原本的审理程序被架空,浪费司法资源,更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对于其提供的新证据,直接不予审查。所以,搞证据突袭,法院是有理由不采信恶意延迟提交的证据,如果并不是确实无法提交,在举证期提交证据,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当然,这样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不能再举证期外提交新证据,如果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法院依然会采信逾期提交的证据。至于什么是合理合法的证据,这个标准其实非常宽泛,法院通常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比如当时没有后续才发现的新证据,比如因为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邮寄导致的延迟无法及时送达,都会是合理的理由。
然而,实践中,证据的采信也绝不是如此的非黑即白。由于在逾期提交证据的采信上,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很多恶意延迟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甚至整个诉讼都没有见过的证据,依然会被法院用作裁判的依据。如果法官在判决中还刻意掩盖或者不说明证据的提交时间,当事人把这些事情作为申诉理由,也很难得到证实,申诉很难成功。遇到这种情况,其实已经不是单纯的证据突袭,而是一种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最好通过举报枉法裁判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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