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将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全部归因于法官在法律适用时,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解释法律,不严格根据法律判案,并且以法官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去申诉案件,却无法得到支持。但案件的申诉,并不是这么简单。
如果一个案件,被人为干预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那么法官可以使用的枉法裁判方法其实很多。比如故意忽略证据,比如采信伪造的证据,当然也包括法官故意错误解释法律。因此,如果案件本身没有受到公正审判,当事人蒙受了冤案,那么法官随意解释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方法。面对这种案件,想要纠正错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综合全案,分析清楚案件所有的错误,仅仅以法官随意解释法律为由申诉案件,显然不可能成功。
如果一个案件,不存在人为干预是正常的审理,法官仅仅存在错误解释法律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案件,应该是相对容易纠正的一类案件。法律规定绝非是法官个人可以随意解释的,所有的解释方法都有一定限制,如果法官的解释,明显违背解释规则,或者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原意,那么这样站不住脚的解释,正常的申诉说理,一般是可以纠正的。
然而,实践中最难申诉的案件,是根据在案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自己的逻辑推理,但是却与当事人的客观经历不一致,因此当事人就将案件的错误,归结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其实完全不是如此,法院本身的审判逻辑如果不存在恶意的错误,并且言之成理,那么这种情形,实际上仍然是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可以得出其他解释。如果连证据不足导致的错误和法律解释导致的错误都无法分析清楚,显然一个案子不可能得到申诉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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