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法院并不参与事故的调查,因此法院审理案件时,对事实的认定以及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就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来审查的。如果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书没有问题,双方都认可,那么法院依据认定书判决,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认定书存在错误或者不当,法院还是仅仅依据认定书来裁判,那么显然是不恰当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交通肇事案件,法院不管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存在冲突,只要该事故认定责任书没有被撤销,法院就会严格依据该认定书确定的事实经过和责任划分,来定罪判决。此种审判行为,实际导致交警部门对双方责任的评价和确定,直接替代了法院的审判职能。
然而,这种案件申诉起来又很难,只要一审判决判下来,无论申诉到哪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都会维持一审的判决。在申诉过程中,由于法院或者检察院行使的是监督职权,而非重新审判,申诉机关只会审查法院的审判行为是否存在错,而原审判决依据事故认定书进行裁判,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的错误。这就导致这种案件申诉起来很难。
所以,面对这种案件,一定要在一审和二审中就据理力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仅仅依据事故认定书裁判。
如果现在已经是在申诉阶段,一定要明白,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被撤销重新作出,那么直接对案件进行申诉,几乎没有任何机会。因此,必须同时对事故认定责任书进行投诉申诉,想办法撤销或者改变事故认定责任书,才有可能纠正错案。否则如果只知道埋头苦苦申诉判决书,那么肯定不会有机会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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