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案件的上诉还是再审,法律适用错误都是最常见的申诉理由,但事实上,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能够成功的概率极低。分析申诉成功的案例,不难发现,再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中,极少数是以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发回重审的。
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条对《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再审理由“法律适用错误”做了详细的列举。这些列举主要包括一些溯及力、法律是否有效等规定。老实讲,这些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极少,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每天都在适用法律,主要的法律都废止了还在适用。
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其实与大众理解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有所不同。很多人当事人自己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认为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在这实践中也是几乎不可能成立的申诉理由。因为如果对法律有不同的解释,也肯定必须以法院的理解为准。还有一种情形是,当事人认为应当适用这个规定,但是法院却适用另一个规定,这其实也不是法律适用错误。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只有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不同,才可以认定是法律适用错误,比如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确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在实践中也非常少。
按照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错误其实是一种客观的错误,而不是主观上分析的结果。所以,如果确实存在溯及力错误或者法律已经失效却仍作为裁判依据,那么案件肯定会被发回重审。但是,这种情形是很少的。一件错案,往往是综合的、复杂的,常常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杂糅在一起,并且还有逻辑错误,要想增加申诉的成功几率,肯定要全面评价案件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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