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是很理想的原则,很多时候民事判决并不能完全做到该原则。民事案件纷繁复杂,很多事情其实是根本查不清楚的或者说已经无法查清楚,但是案件总要做出一个判决,如果机械的采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必然案件没办法判决。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民事判决会出现法院以推理替代审查的判决行为。实际上,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即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哪方的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时就采信哪方,也说明民事诉讼允许在事实无法绝对查明的情形下,法官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做出判决。所以,一份民事判决中,如果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判决理由,是法官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做出来的,那么这也是法律允许的。
如果是这种情形下出现了民事错案,当事人想要申诉纠正,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足以说明法院推理错误,那自然可以很容易纠正。但是,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当事人想要通过不同的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去主张法院判决错误,则会很难。
当然,事情没有绝对,并不是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放弃申诉。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原审判决有明显违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缺乏证据证明”。这个规定就是在指明面对这种情况的错案,要以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诉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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