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举证期限只有15天,有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错过举证期限后,或者是有些人故意搞证据突袭,直到开庭时,才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因此不采信这些证据,是合理合法的么?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民诉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如果提交的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那么这样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该予以采纳,并且予以训诫和罚款。由此可以说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应当采纳的,但是要排除两种情况,第一是这个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也就是说不重要的证据,逾期之后法院不会再采纳,第二,要看是否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到期证据逾期提交。
除去这些基本的规定,实践中常常遇见的复杂问题是,如何认定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为重要的,与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这些判断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当逾期提交证据时,你认为你的证据是很重要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但是法院认为不重要,不予采纳。由于这些判断全都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关键证据应当采纳而未予采纳的情形,通过举报或者说只能通过举报进行维权。
实践中还较为常见的情形,就是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逾期举证,法院不应采纳的证据却予以了采纳,此种情形不适合以举报投诉的方法维权,可在上诉或者再审时可以违反审理程序和剥夺辩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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