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错案的申诉,在拿到检察院第二次不支持监督决定后,就是程序用尽了。如果这一步走完,案件还没有得到纠正,那么很多人就会选择向最高法或者院长进行申诉。那么,哪一种程序还能有用呢?
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是纠正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此程序走完,就只有申诉了。所谓申诉,就是没有诉讼时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那么接受申诉的机关,面对这样的案件,就会是可以处理,也可以不处理,所以很多时候,案件的申诉,连回复也没有。
在民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法肯定是有权利提审或者纠正任何错案的。然而,如果是中院作出终审的民事案件,最高法明确是不受理申诉的,也就是说不会去审查你的申诉材料。那么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层级低的民事案件,最高法根本不管。
相比较于向最高法申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院长申诉,还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对案件的级别作出规定。因此,在民事案件的申诉中,向最高法申诉与向院长写申诉信相比,还是向院长申诉,希望稍微大一点,作用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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