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民事案件重要的申诉理由,如果一个案件存在该情形,那么这样的案子申请纠错时,就会容易很多。但是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理由中,并未明确载明,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因此,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引用这一条,申诉纠正错案。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一种程序错误,因此,如果自己遭遇的冤案,确实存在该情形,那么案件被重审或者改判的机会是很大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详细知晓,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只有了解这些具体情形,才能真正学会运用这一条去申诉自己的案件。
依据规定,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本来应该是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以独任审判的形式进行了审判。这是最为直接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也是实践中相对比较常见的情形。其次是,有人民陪审员参与了第二审的案件,这种情形一般不常见。依据该规定,还有最后一种情形,就是审判成员不具有审判资格,这种情形,几乎很难存在。
在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如果案件的审理与原审相比,没有重新组成合议庭,那么也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条其实非常关键,很多重审的案件,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裁决,那么这一条程序错误,就是足以让案件再次重审的理由。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不论是上诉还是再审,包括抗诉监督,都是案件申诉的重要理由,并且是十分有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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